共享单车企业原则上不得收取押金

发布时间:2019-05-17 13:42:51  |  来源:经济参考报  |  作者:王璐  |  责任编辑:刘梦雅
关键词:用户,资金,管理,运输,交通

5月16日,交通运输部官网显示,日前,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6部门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包括共享单车在内的交通运输新业态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汽车分时租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押金最长退款周期分别不超过15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蔡团结表示,出台《管理办法》,主要目的是通过提出用户资金具体管理措施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有效落实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用户资金管理,从源头上防范用户资金风险,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发展。

对于用户资金的收取,最终出炉的《管理办法》明确,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不得挪用用户押金。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还明确了押金最长退还期限,同时优化了预付资金收取限额标准,将交通运输新业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除外)单位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限额提高至30000元。并且控制资金可用额度,预付资金必须存放于运营企业的专用存款账户,运营企业只能最高将60%的用户预付资金用于与服务用户有关的主营业务。

此外,采取了分步实施的方案。蔡团结表示,考虑到目前用户资金管理现状,为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管理办法》提出对发布之日前收取的用户资金纳入管理设定6个月的过渡期,时间延长至201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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