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布|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发布时间:2019-04-04 16:22:43  |  来源: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辛闻  |  责任编辑:刘晨曦
关键词:方案,缴费基数,城镇单位,缴费比例,城镇职工

中国网4月4日讯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方案》明确,自2019年5月1日起实行以下政策: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目前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方案》提出,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方案》指出,要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统一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2019年提高至3.5%,进一步均衡各省之间养老保险基金负担。

《方案》强调,要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

《方案》还提出,国务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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