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单位和地方政府要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发布时间:2019-03-04 16:18:23  |  来源: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辛闻  |  责任编辑:刘晨曦
关键词:应急救援预案,条例,单位从业人员,事故情况,应急工作

中国网3月4日讯 据应急管理部消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依据,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体制、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等作了规定。

《条例》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综合监管部门指导协调,基层政府及派出机关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等应急救援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据了解,今年1-2月份,全国生产安全事故的起数同比下降6.1%,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6.8%,其中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2起,同比减少了2起,没有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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