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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式授权地方开展反垄断执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1月3日消息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通知》指出,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直接管辖或者授权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管辖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
此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反垄断执法工作,以本机关名义依法作出处理。总局在案件审查和调查过程中,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相应的调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总局做好反垄断执法工作。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可以委托其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以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包括工商部门在运用反垄断法方面往往力度不够,一些企业滥用垄断优势和市场支配地位等,剥夺和限制了竞争者权益。这次反垄断执法授权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总局对于省级的授权,以及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省开展调查,进一步激活了反垄断的市场资源;二是特别强调统一执法尺度,避免地方各行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