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新法:为百姓生活撑起法律“保护伞”

发布时间:2018-12-31 11:54:06  |  来源:检察日报   |  作者:陈章  |  责任编辑:王振红
关键词:电子商务,土壤污染,规定,消费者,防治

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电子商务法、土地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一批和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与新规将实行,更好地为百姓生活保驾护航。

新个税政策引关注

释放更多惠民政策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称个人所得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体现了和谐社会人性化,其主要内容为:

起征点调整至每月5000元。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月(6万元/年)。这一标准综合考虑到人民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的因素,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新增五项专项附加扣除。今后计算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这是我国首次在个税制度中引入专项附加扣除,让个税更好地反映不同家庭的负担情况,更能照顾生活压力较大的特定群体。

增加反避税条款堵漏洞。增加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为网购消费者撑起法律“保护伞”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称电子商务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奠定了法律框架。

微商、直播销售等被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针对实践中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形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情况日益增多的现象,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个人代购、微商也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依法纳税,而利用电商方式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等无需进行登记。

擅自删差评,最高将处以50万元罚款。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删除消费者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套路,搭售“默认勾选”被禁止。实践中,一些电商经常采取使用很小的字号、默认勾选等方式,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让一些权利或者被捆绑搭售。对此,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电子商务法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让群众住得安心、吃得放心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下称土壤污染防治法),这是我国首部规范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

明确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的政府责任。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建立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强化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时的保护土壤义务,确立了按照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的先后顺序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的基本制度框架,明确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及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情况下责任人如何确定的问题。

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即将实施的其他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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