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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该类刑事案分析报告 仅约一成案件有其他乘客出面制止冲突
昨天,最高法发布了公交车司乘冲突引发刑事案件分析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报告显示,超半数案件有乘客攻击司机的行为,更有近三成乘客出现抢夺车辆操纵装置的情况,而纠纷起因多为车费、上下车地点等小事。超五成案件发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46.40%的案件有“紧急停车”情形。面对纠纷,约三成案件的司机选择避让,仅约一成案件有其他乘客出面制止司乘冲突的情形。
新一线城市增长趋势明显
据统计,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共计223件。2017年较2016年增长4.8%。各年案件量约占全国一审审结刑事案件的万分之一。
涉案罪名集中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伤害罪,合计占比近七成。在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中,案件量占比排名前六的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交通肇事罪,盗窃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占比为39.01%,故意伤害罪占比为30.04%。
报告称,案件城市分布呈现两极化特点,一线和二、三、四线城市案件量下降趋势明显,新一线和五、六线及以下城市增长趋势明显。在公交车司乘纠纷刑事案件中,按照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分类,案件量占比为:一线城市(9.87%),新一线城市(21.08%),二线城市(14.35%),三线城市(9.42%),四线城市(8.97%),五线城市(8.97%),六线城市及以下(27.35%)。
超五成发生在车辆行驶中
超五成案件发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46.40%的案件有“紧急停车”情形。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中,88.79%的案件发生在运营过程中,54.51%的案件发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在公交车行驶中司乘冲突刑事案件部分,46.40%的案件公交车司机主动采取了“紧急停车”措施应对冲突。
近四成案件有人员伤亡的情况,其中,死亡人数占伤亡人数的19.61%。超半数案件有乘客攻击司机的行为,更有近三成乘客出现抢夺车辆操纵装置的情况。
案件被告中,近七成为乘客,约二成为公交司机。其中,乘客占比69.96%,司机占比22.87%,第三方占比7.17%。乘客犯罪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主,占比55.77%,司机犯罪以故意伤害罪居多,占比为56.86%。50.54%的案件受害人为司机。
超七成发生在路口高速等危险环境下
报告显示,面对纠纷,约三成案件的司机选择了避让,仅约一成案件有其他乘客出面制止司乘冲突的情形。公交车行驶中的司乘冲突刑事案件,司机在纠纷中的各类举动及占比分别为:避让或防御(27.36%),仅停车(19.81%),与乘客口角(15.09%),主动或还手攻击乘客(10.38%),报警(7.55%),其他(19.81%)。此外,13.04%的案件中,判决书中明确提及有其他乘客出面制止冲突。
超七成案件发生在市内道路、路口、大桥、盘山路、高速等危险环境下。纠纷地点及占比分别为:市内普通道路(48.11%),车站附近(19.81%),路口附近(11.32%),大桥或盘山路(8.49%),郊区道路(6.60%),高速(5.66%)。38.68%的案件中有人员伤亡的情况。在有伤亡的案件中,各类伤势人数及占比分别为:死亡(19.61%),重伤(3.92%),轻伤(35.29%),轻微伤(41.18%)。
八成案件造成重大不良后果
超五成案件出现车辆撞击其他车辆、行人、道旁物体或剧烈摇晃等危险情况,仅20%的案件未造成重大不良后果。公交车行驶中的司乘冲突刑事案件,纠纷结果及占比分别为:公交车撞击道旁静物(33.96%),未造成重大不良后果(19.81%),司机受伤(11.32%),乘客受伤(11.32%),公交车撞击行驶车辆或行人(8.49%),车辆剧烈摇晃等危险运行姿态(7.55%),财物损失(2.83%)。
约六成案件发生在13时后和21时前;90.57%的判决为有期徒刑,超八成被告人刑期在一年至五年。判决结果及占比分别为:有期徒刑(90.57%),拘役(3.77%),仅罚金(1.89%),免予刑事处罚(1.89%),无罪(0.94%),其他(0.94%)。有期徒刑刑期及占比分别为:一年以下(8.42%),一年至三年(38.95%),三年至五年(47.37%),五年至十年(4.21%),十年以上(1.05%)。
北京晨报记者颜斐
■新闻回放
司乘互殴致
公交车坠江
10月28日上午10时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在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坠入江中。
事发后,通过细致调查摸排,明确15名驾乘人员身份。同时克服水域情况复杂、水深70余米等实际困难,先后打捞出13名遇难者遗体并确认身份。精确定位坠江车辆位置,10月31日23时28分将坠江公交车打捞上岸。11月2日,公交车坠江原因公布,据车内黑匣子监控视频显示,系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
公安机关综合前期调查走访情况,与提取到的车辆内部视频监控相互印证,还原事发当时情况:
10月28日凌晨5时1分,公交公司早班车驾驶员冉某(男,42岁,万州区人)离家上班,5时50分驾驶22路公交车在起始站万达广场发车,沿22路公交车路线正常行驶。事发时系冉某第3趟发车。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