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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同步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相关业务规则,新增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实施办法》明确,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具体包括4种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即首发上市欺诈发行、重组上市欺诈发行、年报造假规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回应社会关切,《实施办法》新增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在退市相关程序方面,《实施办法》明确,将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重大违法的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除欺诈发行外的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1年延长为5年;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公司不得重新上市,一退到底。
当天,深交所还宣布启动对长生生物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机制。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实施办法》明确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使得上市公司退市效率更高,周期缩短,退市公司的可操作空间被压缩,减少了退市的不确定性,明确了投资者的预期。公共安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回应了民生关切,提高了退市制度的威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