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出力 江苏规范"两客一危"驾驶行为

发布时间:2018-11-06 10:55:11  |  来源:人民日报  |  作者:尹晓宇  |  责任编辑:刘芳奇
关键词:驾驶行为,驾驶习惯,酒驾,驾驶机动车,主动安全

江苏引入智能平台,规范“两客一危”驾驶行为

防疲劳驾驶 大数据出把力(关注道路交通安全)

长时间开车不休息、边开车边打手机……这些驾驶行为,不仅威胁驾驶员安全,更会带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近日,公安部部署开展道路交通“百日安全行动”,推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全力落实“除隐患、管秩序、广宣传、强应急”等重点措施。

本版将聚焦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新问题、新情况,关注各地行动、呈现有效治理实践,推动形成安全驾驶习惯。

——编 者

就在不久前,驾驶半挂车的山东货车司机徐某,行驶至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张杨公路84公里路段处,由于过度疲劳,没能及时发现前方的半挂车,发生追尾事故。车头损坏严重,车头与车身分离,徐某受轻伤。

为了有效减少从事旅游的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即“两客一危”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防范道路运输突发风险,江苏省安监、交通、公安等部门联合委托第三方公司搭建了“江苏省道路运输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后,对江苏省约4.2万辆“两客一危”车辆进行全年全天24小时的动态监测,其中的监测事项就包括疲劳驾驶。这一平台防治疲劳驾驶的效果如何?

线上监测

平台24小时在线,运行一年多违规行驶大幅下降

南京市江宁区的一座写字楼里,十几个工作人员紧盯屏幕,不时地拖动鼠标查看车辆的行驶轨迹。江苏省“两客一危”的动态监测就在这里进行,工作人员三班倒,确保将发现的危险驾驶情况第一时间反馈给运输车辆企业。

“如果日间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且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系统就会自动跳出提示。如果实行接驳运输的客运车,夜间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且每次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系统也会发出提示。”一位正在处理一辆危化品车辆疲劳驾驶工单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工单显示,12时24分到16时44分,这辆车一直处在行驶状态,驾驶时间已经超过4小时。处理界面上罗列了一些事项,比如判定事项、短信模板、平台处理、企业回复、是否双驾等信息。工作人员先通过短信平台给运输企业负责安全监测的工作人员发送疲劳驾驶的模板短信,提示疲劳驾驶,要求核查。运输企业的工作人员收到信息后通知司机,如果司机无视警告,平台会继续联系运输企业更高层级的负责人,同时该车辆上会一直响起停车休息的警告,直到司机停车休息满20分钟,监测重新启动。

平台工作人员还有一项重要的工作——核对事实。在一台电脑旁,记者看到一位工作人员正在跟企业沟通。有辆车驾驶时间超过了4小时没有休息,平台通知了对方,但后来公司核查后反馈,这辆车有两位驾驶员,符合正常行驶的要求。还有一辆车,行驶时间已经超过4个小时,但对方反馈因为堵在了高速路上进不了休息区。工作人员遂调出该车的行车轨迹,判定该车反馈情况属实。

每周、每月,平台还会出具一个疲劳驾驶、超速等危险驾驶的报告给江苏省13个地市的交管部门,提示当周、当月的哪些汽车营运公司被警告次数过多,需要加强监管。数据显示,平台运行一年多来,车辆违规行驶的数量大幅降低,有的月份同比下降了一半多。

线下监管

每半月梳理疲劳驾驶案例交给交警大队,再通知运输企业整改

“除了做线上监测,大数据的分析结果也指导我们做线下监管。”南京市交管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每半个月他们梳理出疲劳驾驶的案例交给交警大队,交警会上门告知企业这一周期内的违规情况,再由企业内部整改,反馈处理情况和整改措施。

不久前,南京某客运公司的总经理戴思福收到了南京交警6大队送来的一份公司上半月的疲劳驾驶记录,涉及5辆车辆。随后,公司召开会议,通报批评5位司机的疲劳驾驶行为,并根据不同情节进行了200元到400元不等的罚款以及口头警告,每位司机都写了检讨书。

“以前公司雇了3个人自己做运行监测,后来交警6大队统一购买服务,我们玄武区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运营监测也可以托管出去。”戴思福告诉记者。据了解,江苏目前还在推广一种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记者在该系统前模拟了开车时打哈欠、打手机的场景,系统都会发出警告。

江苏省交通厅今年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平台技术规范》等3个团体标准的通知,其中提到,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较卫星定位系统增加了前向碰撞报警、车道偏离报警、疲劳驾驶报警、分神驾驶报警、抽烟报警等多项功能。通知还明确,新进入运输市场的“两客一危”车辆未安装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终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联动核定车辆使用性质。

问题犹存

仍缺乏科学有效的监测手段,认定、取证、跨省区协调存难点

虽然有了大数据作辅助,还有一系列监管措施,但治理疲劳驾驶仍存在着诸多执法困境。由于疲劳驾驶的复杂性、隐匿性和多变性,目前仍缺乏科学有效的监测手段和专业测量工具,通常以驾驶时间作为界定疲劳驾驶的唯一基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连续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范辰律师认为,目前我国判定驾驶人疲劳驾驶的唯一依据是连续驾驶时间是否超过4小时,并未对每天累计驾驶时间做出要求,往往会造成实际上的疲劳驾驶不被处罚。

“比如,超速的测定以及酒驾的测定都有法定的测量仪器和可量化的指标。但对于疲劳驾驶,GPS的记录结果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交警在执法中不能将GPS记录结果直接作为执法证据。”江苏省公安厅交管局车管处民警孙传仁说,“有人虽然连续开车不足4小时,但他如果前一天熬夜了,开车时一路打哈欠,这也算疲劳驾驶。”

据一线执法民警介绍,如果驾驶行为跨越省市界限,也存在省市之间执法的配合与协助问题,建议加强统筹协调,注重现代科技手段在实际执法中的应用。

此外,在疲劳驾驶监管上,运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仍欠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要求道路运输企业根据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疲劳驾驶的限值。据业内人士介绍,相当数量运输企业对挂靠车辆疏于管理,监管形同虚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