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户洗澡触电身亡房东被判赔90万
房屋中介也被判赔偿25万多元 死者自担责10%
李燕在出租屋内用电热水器洗澡时,触电而亡。李燕的父母将房东、中介公司、电热水器生产厂家三方诉至大兴法院,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损失211万多元。
记者今天上午从大兴法院获悉,法院判决房东赔偿死者家属90万多元,中介公司赔偿25万多元。
死者父母索赔211万元
李燕的父母称,2016年4月,自己女儿和房东王敏及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了位于大兴黄村某小区的一间房屋,租金每月1200元,同住的还有其他租户。
同年7月15日,李燕洗澡时,因电热水器漏电而触电身亡。大兴公安分局作出死亡鉴定结论,李燕确系因电击身亡。
李燕父母认为,王敏及中介公司作为房屋的出租方、经纪方对出租房内投入使用的设施负有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维护的义务,对电热水器伤人的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李燕父母还认为,电热水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对于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的,生产厂家应负有赔偿责任。
于是,李燕父母将上述三被告诉至大兴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11万多元。
三被告庭审均称无责
房东王敏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敏说,自己是和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不知道李燕是谁。王敏提到,在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中,上面有特别提醒,提示王敏在使用热水器的时候提前加热,使用时断电,但李燕死亡时,热水器插头并未拔下。王敏认为,李燕的死亡是其自己原因造成的,不同意承担责任。
中介公司也辩称不同意承担责任。中介公司认为,意外发生后,经现场勘验和专业人员的试验,并未发现电热水器存在漏电情况。如果是热水器漏电,也应该是厂家担责。
中介公司还称,李燕承租的房屋是老旧楼房,李燕明知其承租的房屋是老旧房屋,租金较低,但仍同意承租,表明她可以承受因较低的房屋品质所带来的风险和后果。
热水器生产厂家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热水器是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且李燕到底因何触电尚不明确。
另外,热水器生产厂家还提到,其近15年没有生产过与涉案的电热水器相类似的机器。
法院判:房东赔90万 中介赔25万
大兴法院认为,李燕在出租屋内洗澡时被电击身亡,房屋的所有人、实际管理人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主体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程度的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王敏作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及本案涉案电热水器的提供者,在将本案涉案房屋对外出租收益过程中,王敏应对屋内的家具、家电、热水器等均负有保障正常、安全使用的义务,虽租赁合同中进行了适当的提醒,但提醒不可完全免除其侵权责任。法院最终酌定王敏承担70%的责任,赔偿李燕父母合理损失90余万元。
对于另一被告中介公司,法院认为,其作为房屋实际管理者,承诺保证租户使用安全,法院最终酌定中介公司应承担20%的责任,赔偿李燕父母合理损失25万多元。法院同时认为,李燕作为正常理智的成年人,在洗澡时未及时断电,从而导致自己被电击身亡,其本人应承担10%的责任。
对于热水器生产厂家,各方当事人并未提交本案涉案电热水器系桑普电器公司生产出售的相关证据,故要求其担责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王敏和中介公司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