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部门发文联合惩戒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责任人

发布时间:2018-10-19 09:55:18  |  来源:中国青年报  |  作者:刘昶荣  |  责任编辑:刘芳奇
关键词:黑名单,备忘录,医患,惩戒措施,违法犯罪行为

10月16日,《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发布。《备忘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卫生健康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民航局、中医药局、铁路总公司等28个部门联合签署。此时,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伤医事件过去不到一个月。

跨部门联合惩戒

《备忘录》指出,本备忘录中所提及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是指倒卖医院号源等破坏、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中所列举的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这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医疗秩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侮辱恐吓医务人员;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具体惩戒措施包括: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引导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定价原则调整财产保险费率;将其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作为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16条。其中,由交通运输部、铁路总公司、民航局、文化和旅游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负责实施的第8条指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此外,《备忘录》中还包括联合惩戒实施方式、联合惩戒动态管理、其他事宜等内容。

医患共同期待

《备忘录》发布的当晚,一位来自江西的基层医生在朋友圈写道:前途光明。并连发5个大拇指表情符号,他的喜悦之情溢于言表。

10月12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就伤医事件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表声明,不到一天,这条声明的阅读量就超过10万。声明发布后,该事件引起了更广泛的关注,“医闹会使大夫人人自危。以后家长们都不会让自家孩子学医,医生的质量也会下降,最后还是会作用到患者身上。”北京市民曹女士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声明发布的第二天,有网友建议设立“黑名单”制度,通过一些行为惩戒这些肇事者。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为此第一时间采访了一些医生和患者,大家对患者“黑名单”表达了自己的态度。

北京协和医院泌尿外科副教授樊华认为,设立这样的“黑名单”很有必要。但是他认为不应该一次性将肇事者彻底拉入“黑名单”,应该有警告和退出机制。

樊华考虑的这一点,在《备忘录》中有所体现。《备忘录》第三部分“联合惩戒实施方式”的第四条指出:建立联合惩戒退出机制。联合惩戒的实施期限自行为人被治安或刑事处罚结束之日起计算,满5年为止。其间再次发生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累加计算。惩戒实施期限届满即退出联合惩戒。

中日友好医院皮肤科主任崔勇教授认为,“黑名单”不能一刀切,需经过法律机构等第三方确认双方责任,如果是肇事者负有主要责任,则可以考虑把肇事者纳入“黑名单”,如果医生也有责任,那应该进行公平处理,不能将发生冲突的患者盲目纳入“黑名单”。

曹女士同意设立“黑名单”,并同意崔勇的意见。曹女士认为,“黑名单”实施方案要有可操作性,方法要公正。“控制医闹可以让医生安心工作,保证正常看病不受干扰。”

李华(化名)是一位怀孕5个月的准妈妈,她和她老公都认为不管事情如何,打人是不对的,而且保护医生是第一位的。至于设立“黑名单”,她认为很有必要,“但是具体如何惩罚,需要专家来评定。我认为惩罚要和他的行为相匹配,不能过度。”

北京协和医院骨科副主任医师余可谊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黑名单”制度应该建立,国外有类似制度,北大医院伤医事件中,因为患者家属对剖宫产的指征产生疑问就殴打医生,情节恶劣,本身孕产妇的剖宫产率是国家严格管理的,有相关规定,不能随便由家属或患者说了算,必须遵循相关的流程,严格掌握指征。

中日友好医院麻醉科主任赵晶告诉记者,对于伤医事件她非常愤恨,但对“黑名单”制度持保留意见。她认为:“有威慑力的安保系统是重要预防措施,而严格的法律和执法是行医尊严和医护安全最重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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