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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不等于免除刑责 “冰释前嫌”表述不当
也就是说,鲁山检察院对于该案件介绍中提到的“和解”,从法律上来说,不等于不用负刑事责任、更不等于案件的审结。有评论认为,案件引发如此大关注,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用“冰释前嫌”这样的表述十分不恰当,该案件的宣传更没有让大家感受到法律代表的公平和正义。
“对罪犯宽容就是对受害者的残忍”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说:“就此案来说,宽恕犯罪对于同样属于未成年人的被害人来说,它可能构成了一种实质的不公正。人们经常讲这样一句话,对罪犯宽容就是对受害者的残忍。这个案件当中,我觉得被害人一方这种保护,那是不是达到了应有保护的那样一个全面的、一种周到一种考虑?”
“舆论不要左右司法判决”
一篇由前公诉检察官针对该案所写的文章中提到:“刑事案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是拒不认罪、拒不赔偿的。在故意伤人罪、强奸罪这类案件中尤为常见……这样一来,被害人除了能看到犯罪嫌疑人坐了几年牢之外,得不到任何的赔偿。所以,有些时候,检察官会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家属进行‘督促’,如果犯罪嫌疑人积极悔罪、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话,在审判环节是可以得到从轻处理的。”钱列阳认为,对于司法判决来说,做出结论的理由是否合法、合情、合理,是最重要的:“我觉得还是这句话,我觉得舆论还是不要左右司法的判决。‘结果是什么’我觉得是第二位的;产生结果的理由是第一位的。产生结果的理由,必须有理有据,合法合情合理,所以无论做出什么样的司法裁判,都必须把理由讲清楚,合乎逻辑,合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