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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微信聊天或成法律依据
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在广东省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消息一出,引发不少网友关注,有网友表示“吓得不敢说话”,有的网友则担心“聊天记录分不清真假”。微信聊天内容会成为法律依据吗?提交微信证据需要注意什么?针对这些焦点问题,主持人为大家答疑解惑。
问:打官司时,哪些互联网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
主持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南沙法院此次结合审判实践出台《规程》,旨在破解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难问题。该《规程》列举了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
问:社交平台上的聊天记录、表情包都将成为法律证供吗?
主持人: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存在不能获得法院采纳的风险。也就是说,不是所有聊天记录都能呈堂证供。作为证据,聊天记录要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特征。
对于通过公证、鉴证可以解决证据真实性认证问题的,法庭将引导当事人公证、鉴证,对于没有公证、鉴证或者公证、鉴证内容尚不足以证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法庭主要通过电子数据证据中当事人的身份真实性、通讯内容的完整性来对证据认证。
问:当事人提交微信相关证据需注意些什么?
主持人:首先,当事人提供电子证据的,应当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固定,并将相应内容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储存载体(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
其次,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此外,当事人应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本期主持人 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