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同事冲突后和解 心有不甘诉至法院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8-07-26 10:50:38  |  来源:北京晨报  |  作者:黄晓宇  |  责任编辑:刘芳奇
关键词:驳回,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和解协议,女子

冲突后和解 反悔起诉被驳回

宋女士与同事伍先生在公司发生纠纷,结果被伍先生打伤,后经公安部门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由伍先生赔偿宋女士4000元,双方互不追究。可宋女士于心不甘,后又诉至法院,要求伍先生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15000余元。庭上双方均称是对方先挑起事端,才引发了冲突。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驳回了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女方:男方先找茬 受伤又失业

原告宋女士诉称,她与伍先生系同事。事发当日,她在公司加班,伍先生因琐事与其发生争执,态度极其恶劣,后又对其拳脚相加,在其无力自卫的情况下不停地对其头部进行击打,时间长达5分钟。她报警并就医治疗,被诊断出脑震荡,淤血肿胀,轻型颅脑损伤,软组织损伤(面部、上臂),之后还患上严重的急性应激反应,无法正常工作。

此后,公司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宋女士目前失业无经济来源。伍先生的行为对其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都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所以起诉索赔。

男方:女方先挑事 也是受害者

被告伍先生辩称,宋女士所述不实,是宋女士多次辱骂他,挑事在先。事情起因是宋女士用尺子敲打他的头部引发双方冲突。对此,公司先做了调解,派出所随后也做了处理。结果是他做出4000元的赔偿,以后双方不再追究此事,并且放弃诉讼权利。

在派出所处理完此事后,宋女士当着民警面在其左脸上狠狠打了一巴掌,造成耳朵间断性耳鸣,至今未好。对于宋女士提供的病历,伍先生也心存疑虑,认为多处出现漏洞。此外,伍先生认为宋女士所说的误工费与事实不符。

法院:已协议和解 双方应遵守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宋女士与伍先生原为单位同事,理应和睦相处,双方在单位因琐事产生矛盾时,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不应发生肢体冲突,致伤对方。

冲突发生后,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伍先生向宋女士赔偿4000元,双方互不追究。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规定,故法院确认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履行。伍先生已依据该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故宋女士事后反悔,再次要求伍先生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