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总动员令

发布时间:2018-06-05 10:50:24  |  来源: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李云龙  |  责任编辑:王虔
关键词:贫困,脱贫,地区,扶贫,攻坚

完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机制

2018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打赢脱贫攻坚战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大扶贫工作格局,坚持脱贫攻坚目标和现行扶贫标准,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突出问题导向,优化政策供给,下足绣花功夫,着力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着力夯实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基础,着力加强扶贫领域作风建设,切实提高贫困人口获得感,确保到2020年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脱贫攻坚目标确定、规划制定后,关键在实施,而实施的关键在领导干部。因此,要分解脱贫攻坚责任、层层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将提高领导干部的责任心和主动性,有效推动脱贫攻坚目标的实现。

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要实行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党中央、国务院主要负责统筹制定扶贫开发大政方针,出台重大政策举措,规划重大工程项目。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细化了各部门和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在中央层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按照工作职责制定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中央纪委机关对脱贫攻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在地方层面,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并确保责任制层层落实;省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向中央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中央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协调域内跨县扶贫项目,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负责制定脱贫攻坚实施规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完善脱贫攻坚领导干部任用和监督机制。选好配强扶贫任务重的县党政主要领导,把扶贫开发工作实绩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选派优秀年轻干部特别是后备干部到贫困地区工作,有计划地安排省部级后备干部到贫困县挂职任职,各省级党委和政府也要选派厅局级后备干部到贫困县挂职任职。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应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脱贫攻坚期内贫困县县级领导班子保持稳定,对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可就地提级。2016年4月,中央组织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脱贫攻坚期内保持贫困县党政正职稳定的通知》,规定贫困县党政正职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原则上不得调离。脱贫摘帽后,仍要保持稳定一段时间。脱贫攻坚期间,表现特别优秀、实绩特别突出的贫困县党政正职,可提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但仍要继续兼任现职,并把主要精力放在脱贫工作上。

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中央纪委决定从2018年到2020年持续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集中力量解决扶贫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突出问题,坚决依纪依法惩治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虚报冒领、强占掠夺等行为。专项治理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问题导向、精准监督、抓常抓长、标本兼治,紧盯重要领域或工作环节的突出问题,瞄准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治理重点包括:扶贫领域贪污侵占、行贿受贿、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突出问题;地方党委、政府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态度不坚决、工作不扎实、敷衍应付等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履责不力、监管不严、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等问题;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盲目决策、弄虚作假、数字脱贫、虚假“摘帽”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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