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妖猫传》被诉抄袭遭索赔300万 陈凯歌代理人回应

发布时间:2018-04-19 09:36:15  |  来源:北京晨报  |  作者:颜斐  |  责任编辑:刘芳奇
关键词:陈凯歌,原告,妖猫传,抄袭行为,白居易

《妖猫传》被诉抄袭遭索赔300万陈凯歌代理人回应

  昨天,在法庭上,原告史佼峰坐到了委托代理人的席位上。颜斐/摄

《妖猫传》被诉抄袭 遭索赔万

陈凯歌代理人:从未收到涉案剧本 《妖猫传》根据日本小说改编

电影《妖猫传》被指抄袭,导演陈凯歌和出品方遭遇300万元的索赔。昨天上午,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原告史佼峰称,他是电影剧本《又遇白居易》的著作权人,曾将该剧本通过他人发给陈凯歌希望合作,遭拒后却偶然在网上看到电影《妖猫传》的片花,发现该片抄袭改编了其剧本,抄袭之处多达25处。而陈凯歌一方表示,他从未接触过原告所称剧本,原告完全是在诬告。

陈凯歌被诉高级抄袭

昨天上午,31岁的史佼峰本人到庭。据他称,2016年5月,电影《又遇白居易》筹备时,他通过制片主任苏某联系陈凯歌来做艺术指导。当时苏某称,联系上了陈导,但陈导要看剧本。“当时用微信把剧本发给了苏某,由他转发给陈导,后苏某微信回复已经发给陈导,让我们等信儿。但最终等到的结果是,陈导不干。”

去年7月底,史佼峰偶然在网上看到《妖猫传》的宣传片,其中黄轩出演了白居易,他发现和他剧本中的场景,人物、时间、地点一模一样。

史佼峰认为,陈凯歌曾提到《妖猫传》于2016年8月拍摄,而其剧本是同年5月发给对方的,时间上也完全吻合。作为编剧之一的陈凯歌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出品方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犯署名权,因此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30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昨天,史佼峰提交了《又遇白居易》剧本的作品登记证书及他与苏某通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还有与苏某电话确认陈凯歌收到剧本的录像,并逐一对其剧本与《妖猫传》场景及电影镜头进行对比,指出故事梗概、故事主线、多处场景和人物的设置都相似,被告对其剧本改编之处多达25处。”

史佼峰认为,陈凯歌拿到剧本后获得了深刻的艺术灵感,将其作品融入于自己的创作中,完成了二次加工,改编更加巧妙,属于“高级抄袭”。他说,他于2016年2月已获得剧本的拍摄许可,因剧本被抄袭,导致拍摄不得不中止,剧组也被迫解散。

被告辩称未收到剧本

被告方首先指出,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只显示对方是文字作品《再遇白居易》的作者及著作权人,而非《又遇白居易》。原告也不能证明其作品在先创作于被告的电影。此外,陈凯歌不认识苏某,从未收到他所谓的发来的剧本。《又遇白居易》剧本从未公开发表过,被告不存在通过公开途径接触剧本内容的可能,侵权实属空穴来风。

陈凯歌的代理人表示,原告与苏某的对话截图未显示苏某与陈凯歌联系或向陈凯歌发送剧本,更不能证明陈凯歌已收到涉案剧本。“原告也可能是受到了欺瞒,剧本根本就没有给到被告。”

此外,被告代理人还认为,两个剧本内容根本不相似。电影《妖猫传》系片方根据日本作家的原著小说《沙门空海之大唐鬼宴》合法改编摄制而成,原告所称的相似点包括佛教大师的人物设置、浪潮、船和石桥等,在改编的小说里都有,均不是作品的“独创表达”,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特定场景、公有素材类元素,任何人在任何作品中都可以使用。原告仅凭片花就起诉,是对电影的割裂和误读。

《妖猫传》备案更早

被告代理人还表示,《妖猫传》于2016年1月中旬公示备案,故事梗概已经确定下来,远远早于原告所说的接触剧本的时间。且备案的故事梗概与后来公映的一致。而原告作为证据提交的两次剧本内容不一致,第二次是在电影公映后提交,这说明是有对照性地对剧本进行修改。

对被告方的辩解,史佼峰称,他向版权局申请证书的时候是《再遇白居易》,后来报批改名为《又遇白居易》,实际是同一作品,他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及著作权。《妖猫传》的布局、场景与《又遇白居易》剧本存在高度重合,被告一定是看到了其剧本后才有的灵感,并将其剧本精华、剧情设计通过融合、改编后放到电影中,完全是抄袭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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