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是国际人权合作长期发展的必由之路

发布时间:2018-04-13 20:22:47  |  来源: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汪进元 王炎  |  责任编辑:王振红
关键词:合作,民主,协商,国际,人权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国际人权合作中导入协商民主具有重要意义。多元主体间的协商是包括人权合作在内的所有国际合作中的主要表现形式。协商民主理论,首先是一种民主理论,民主的核心在于参与,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是检验民主的标尺;同时,强调主体间地位平等、对话自由、决策自治,减少和杜绝“话语霸权”“自说自话”,主张协商与决策的二元合一,保证协商结果的可接受性和可操作性。

因此,协商民主理论对于实现国际人权合作的有效运转起到了积极的补足与升级的作用。

首先,协商民主理论可以减少或消除国际人权合作中平等优先或自由优先可能带来的弊端。在国际人权合作中,平等优先还是自由优先的价值争论一直是国际人权事务产生冲突的重要动因。虽然自由主义主张的参与自由为参与者之间的自由对话、沟通和辩论起到了奠基作用,但自由优先主义的参与者过度主张一个国家在国际合作中所拥有的争取自我“偏好”的权利,认为自由参与的基础是任意地表达,个体的意见不受共同理念或普适伦理原则的约束。这种“原子式”的个人主义极易导致政治冷漠者或政治狂热者的现象,难以实现互动基础上的共同治理。另一方面,虽然平等主义强调的地位平等与机会平等为参与者接近和利用资源提供了契机,但平等优位主义参与者过度强调一个国家在国际合作中对于政治共同体的依赖关系,认为个体意见的表达必须遵循共同的价值理念,以共同的价值基准作为表达意见的规范基础。协商民主为这两种价值的冲突起到了良好的权衡作用。协商过程中,平等和自由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关系,参与者在监督他人的同时,也受到其他参与者的制约,进而将平等参与和自由对话有机结合在一起。随着协商的终结,参与者修正原始偏好、相互妥协甚至交易,达成民主共识。由此可见,协商民主同时彰显了平等与自由两种原则,实现了国际人权合作中平等与自由的兼备共融。

其次,协商民主可以促进国际人权合作中民主共识的衡平性与可接受性。传统民主通过选票聚合民意的方式缺乏对民主共识多元化的考量,不仅手段单一,过程冷寂,而且结果也趋于同质化。特别是在国际人权合作中,各国基于地域文化差异,在意见的表达上天然就呈现出多元价值的取向。在这种背景下,如果依然通过选票聚合意见,那么最终呈现的结果必然难以满足各方的现实需求。然而,协商民主通过对话、沟通、辩论以及妥协等多种手段让最大多数人分享、分割和限制政治权利,具有包容性、妥协性与合作性等特点。这种民主形式破除了传统民主通过选票聚合民意的弊端,使国际人权合作中的各方参与者可以就合作的议题进行充分的对话沟通,就人权保障的现实困境与实现方式表达自己的真实诉愿,进而防止少数人的意见被相对多数人的意见排挤出制度运行的空间。除此之外,由于各方参与者就合作事务进行了充分的意见交换,最终的决策结果会在一定程度上兼顾各方参与人的核心诉求,这种经过多轮磋商后相互妥协、理解的决策结果在实际运行中的可接受性也将大大提升,进而提高了决策结果的实施效率。由此可见,协商民主是平衡国际人权合作中多元主体价值多样化的重要理论工具,是实现国际人权保障制度可实施的重要实践路径。

最后,协商民主可以培养参与国在国际人权保障中的合作兴趣与议事能力。在国际人权合作中,话语霸权主义的现象依然存在,西方国家由于在经济科研领域的领先地位,总是试图将自己的价值判断强行灌输到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治理实践中去。这种话语权的垄断不仅削减了其他参与者参与合作的兴趣,而且垄断话语权的结果也是对共享信息的隔绝,不利于理性决策结果的产生。据此,协商民主主张,通过制度设计,减少“匿名观众”,杜绝“话语霸权”,消除“自说自话”,强化民主资源共享,促进国际合作主体之间的平等参与和自由对话,保证每一个参与者陈述实情、表达自我、实现自我,并通过与其他国家的对话、沟通、辩论等方式,提高自己的参与兴趣,促进国际合作主体参与人权保障的积极性。除此之外,参与者在与他人的对话中,暴露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发现他人的优点和长处,在理性的昭示下,养成克制自己、理解他人、服从真理、承担责任的议事习惯。在良好议事习惯的指引下,再通过倾听学习其他参与人的实践经验,理性反思与归纳自我实践中的不足,以信息的充分融通为纽带,提高在协商过程中的议事能力。由此可见,协商民主对于长远的国际人权合作而言,具有培育合作习惯、促进合作效率、提高合作能力的重要作用,是国际人权合作长期发展的必由之路。(作者:汪进元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炎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