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壤污染的区域差异与分区治理修复策略

发布时间:2018-03-05 11:43:11  |  来源: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骆永明 滕应  |  责任编辑:王虔
关键词:土壤,土壤污染,区域差异,区域土壤环境,土壤分区治理修复策略

区域土壤污染的管理因素

我国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至今缺失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已经制定了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和海洋污染等的法律,但是还没有正式颁布防治土壤污染的专门法律,也没有类似于美国《超级基金法》的专门清洁治理污染场地的法律或法规。已有的法律,如《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对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有一些零星规定,但分散而不系统、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目前正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填补法律制度的空白,规定专门的、行之有效的防治与修复制度和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缺失是我国土壤污染严重并加剧、土壤环境质量难以改善的重要原因。

现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 1995 年制定的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已不适合当前土壤环境管理的需求[12,13]。该标准主要适用于农业用地土壤评价,重金属污染物项目过少,尚未包括铊、锑、钒等新型污染物;部分重金属如镉、镍的质量标准要求过严,而铅的过松;简单地规定了全国统一值,忽视了我国土壤类型及其背景值的区域差异,以及土壤利用的多样化等特点。至今,适用于居住用地、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的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缺失。所有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土壤污染的过程监管、源头控制与末端修复。

土壤环境监管长期不力,执法力度不大

我国土壤污染的监管主体不明确,涉及的监管部门有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等。由于政府部门管理分散,以致出现监管的“灰色地带”,这一现象在《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落实过程中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目前,我国土壤环境监管体系和制度不完备,尚未建立完善的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监测制度以及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体系。虽然我国已建立起国家、省、市、县四级环境执法体系,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正在不断提高,但是从现实看,受各种因素制约,环境执法制度、机制、程序还不完善,执法能力相对薄弱,“环境执法难”在全国普遍存在。所有这些都影响了对污染物进入土壤环境的控制。

 土壤污染分区治理修复策略

土壤是具有空间格局但又可变异的非均相、不流动的地球陆地表层生态系统,通常处于不同利用状态,显著异于可流动的大气和水体。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危害性等特点,并正呈现出流域性、区域化特征。土壤一旦遭受污染,治理修复难度很大[1]。因而,不能以大气和水污染管控和修复的思路和标准规范来指导土壤污染的管控和修复。也因此,在面对现阶段和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显现的或潜在的土壤环境污染问题上,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思想,尽快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健全国家及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创新土壤环境科技,构建我国土壤污染分区防治体系,支持区域土壤环境监管,确保区域土壤环境安全。

 积极推进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防治法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是切实解决我国当前及长远土壤污染问题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第一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目前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同时加快地方立法进程,使我国区域土壤污染的预防、治理、控制及修复等工作有法可依,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法制化。这有助于加强国家及地方对进入土壤的污水、废弃物、尾矿渣、肥料、农药和污泥等污染源的控制与使用管理,有助于加强对耕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矿区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土壤环境的有效监管,有助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到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工作中。

允许地方制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我国现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已不适应当前土壤环境管理的需求,亟须制修订并尽快出台分区、分类、分等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允许地方客观制定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议针对土壤类型多样性,科学建立不同区域的土壤环境重金属质量标准;根据土壤性质、条件及利用方式的差异,建立自然土壤、农业土壤(包括农地、林地、草地、菜地和果园地)、工业建设用地土壤的重金属质量标准;针对地球化学异常的高背景区,制定基于生物有效性和环境风险的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鉴于镉是我国土壤中最主要、涉及面最广的重金属污染元素,应在充分对比分析研究国际及地区有关标准的基础上,优先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区域土壤环境与健康保障的镉质量标准体系;结合区域土壤金属元素背景值及危害途径,重新修订土壤环境铅、镍的质量标准,新建立铊、锑、钒等新型金属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同时,结合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污染土壤及场地的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等方法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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