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车不交罚款不给过年检?这个《规定》该改改了

发布时间:2018-02-05 16:56:55  |  来源: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胡永平  |  责任编辑:刘晨曦
关键词: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验车,法律

中国网新闻2月5日讯 (记者 胡永平)近日,董女士告诉记者,她家有一辆轿车挂北京牌照,但父亲在老家使用这辆车。今年年检时需要在北京开一个异地年检证明,才能在当地年检。当父亲去开证明时,被告知须将所有的违障罚款交了才能给开证明。

其实,像董女士父亲遇到的问题,在全国绝大多数车主身上都发生过。而且这种状况仍然在延续。如今,大家对机动车“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已经习以为常,特别是在年检前集中处理违章行为也成了不少车主的“惯例”。

但也有司机偏不认这个“死理”,而是一纸诉状将当地的交管部门告上法庭,而且,法院还真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这是怎么回事呢?

违章未处理不给过年检?车主告赢交管部门

2015年1月,河南安阳农民段立威向安阳市交警支队所属的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要求对其5辆车进行年检,并核发机动车合格标志。不过,交警部门以车辆未交罚款存在交通违法记录为由,拒绝进行年检。随后,车主段立威将安阳市交警支队起诉到了安阳县人民法院。

2015年5月,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安阳市交警支队拒绝年检的行为违法。交警支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同年9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实际上,这一案件也并非个例。据媒体报道,从2013年至2017年,交警部门以未处理交通违章为由不核发检验合格证而被车主起诉的案例,判决文书公布的有44起,其中有24起法院判交警车管部门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另有20起法院驳回了车主诉求。

2016年9月,济南的陈忠德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因车辆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被告知不予核发检验合格证。陈忠德遂将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告上法庭。

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发现车辆存在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独作出处理,但不应以此作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前置条件。该院作出判决,限被告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交管部门引用《规定》违反上位法优先原则

事实上,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8年11月就曾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答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最高院的答复非常明确,对于汽车年检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即年检归年检,违章归违章,两者没有任何关联性。

既然最高法已经明确,验车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但交管部门为什么却对此无动于衷,仍然我行我素呢?

一些交警认为,自己这么做也是依照法律办事。交警口中的“法律”其实是公安部制定出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其中第49条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在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所以根据这种规定,处理交通违法成了年检的一个前置条件。

这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于2008年5月2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中间经历两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2011年2月22日,自当年5月1日起施行。

在现实中,不同的法律对同一事项,可能会有不同规定,便出现类似“车辆年检”规范竞合的问题。当不同法律规范同时存在时,应引用其中哪个规范,也是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不得不面对的难题之一。一般来说,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而由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级别显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之下。因此,当二者法条出现冲突时,应以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对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准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对于年检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而《机动车登记规定》将车辆年检与违章处理进行捆绑,这种做法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依法行政得先改改《机动车登记规定》了

公安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将车辆年检与处理违章捆绑在一起是避免不自觉的人钻空子,但纵然初衷再好,结果再正义 ,良好初衷与正义结果也不能通过违法的方式实现,这是我们必须奉行的一个法治理念。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到现在为止,最高法一直坚持这个判例,各地公安机关也都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那么公安部门为什么会这样?最直接的原因可能是现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其他更有效的手段来执行过去的那些违章决定,最后都只能靠车辆年检这一环节来保证过去决定的执行。因此,尽管有个别车主打赢了官司,也可能会执行,但对于大部分车主而言,交管部门现在仍一直坚持不销分就不办车辆年检的手续。”

周汉华认为,要破解这个问题,第一要坚持法治原则,不能倒退。道交法的规定十分清楚,长期无法解决就会变成法律上的一个白条,这应该引起决策部门、监督部门的重视,要真正体现法治的权威。

同时,周汉华也提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不能把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必须尽快提高执法能力,提高执法的水平,不能把整个执法的希望全部寄托在一个违反法律的车辆年检的这样一个制度上面。比如说,可以通过社会信用体系,通过执法决定及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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