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私利串通投标报价 不择手段终获刑罚制裁

发布时间:2017-09-05 13:51:03  |  来源: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胡永平 肖钰娟  |  责任编辑:魏博
关键词:排挤竞争,处罚,泾县,被告

 

中国网9月4日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不正当竞争,尤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否则将遭受刑罚制裁。2017年8月10日,泾县法院就一起串通投标案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单位及六被告人均被判处罚金五万元到十万元不等。

2015年9月23日,泾县招投标中心对外发布201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泾县土地治理项目招标公告,工程总建设规模约1.12万亩,项目总投资3200万元。公告中要求一、二、三段投标人需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四、五标段需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采取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招标。被告单位泾县A公司、宣城B公司、安徽C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方某、汪某等六人得知消息后,分别找到多家具有上述资质的公司参与竞标,并为其缴纳了投标报名费和高额的招标保证金、诚信保证金,商定中标后由被告单位或被告人施工,中标单位收取管理费。上述公司遂按照被告人要求制作了标书,与另200余家公司、企业参与竞标。

最终,被告人汪某、方某等五人联系的五家公司分别中标,五被告人分别为中标的公司垫付了40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履约保证金。案发后,中标企业暂停施工,各中标企业均未收到进场通知书。被告人方某等9人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泾县A公司、宣城B公司、安徽C公司、被告人方某等6人在201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泾县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为了谋取利益,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被告人何某、王某、余某作为单位直接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实施了串通投标的行为,均应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本案各被告单位、各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遂判决如上。(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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