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条例》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17-08-02 09:47:26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鲁畅  |  责任编辑:刘梦雅,卜硕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法,旅游项目,旅游地图

《北京市旅游条例》今起正式实施 非法“一日游”为打击重点

新华社北京8月1日电(记者鲁畅)历时四年制定出台的《北京市旅游条例》1日起正式施行。1日上午,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直属大队联合北京市旅游委、北京市公安局公交保卫总队等部门对八达岭、十三陵等重点旅游景区开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北京“一日游”展开执法检查。

据透露,此次联合检查组重点对水关长城、八达岭长城等景区的“一日游”市场环境秩序进行检查,期间共出动检查人员20余人,6个车组。

检查发现,景区“一日游”散客团队数量明显减少,整体秩序良好,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此外,联合检查组发现,近期投诉率较高的河北省怀来县两家旅游购物店已经内部关停整顿。

非法“一日游”长久以来是北京旅游市场的顽疾,多年来形成了由散发虚假信息、低价揽客、变更行程、强制购物、牟取回扣等一整条利益链,侵害游客权益的同时破坏北京旅游城市形象。

记者注意到,条例在划清合法与非法“一日游”经营区别的同时,设“一日游”专节,将六类行为作出禁止规定,并区分了已有法律规定(旅游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和没有法律规定两种情况的法律责任。

这六种行为分别为: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旅游客运经营许可、导游证,从事“一日游”经营服务;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涂写、张贴“一日游”产品广告;冒用旅行社、旅游集散中心、公共交通客运企业等名义,利用公交站牌、互联网、旅游地图等媒介或者在旅馆、车站等公共场所,发布“一日游”虚假信息,非法揽客;以不合理低价揽客,并在旅游行程中向旅游者索要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擅自变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甩团、甩客;在景区内及其周边地区,追逐、拦截旅游者,索要物品,推销商品或者服务。

此外,条例在罚则上明显提高。如果存在上述6类违法行为,由旅游、工商、交通、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旅游委副主任安金明表示,条例按照疏堵结合,扩大公共服务供给,进行了全链条的制度设计。非法“一日游”经营主体复杂,违法行为多种多样,在条例施行过程中,需要各相关部门在执法中有效配合,在增加服务供给的同时加强有效的综合执法,执法效果有待于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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