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毁坏湿地红树林最高罚款5万元

发布时间:2017-06-30 13:07:59  |  来源:南方日报  |  作者:李丹  |  责任编辑:袁放
关键词:湿地类型,草案,湿地公园,湿地资源,红树林

广州:毁坏湿地红树林最高罚款5万元

《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草案)》中,单列一章对海珠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进行规定。符超军摄

29日召开的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与农村农业委关于《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于今日(30日)审议《草案》。

《草案》的构想自提出以来便备受关注。市人民政府关于《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广州市湿地资源丰富,总面积达79284公顷(不含水稻田),约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0.7%。尽管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但也存在保护的法律依据不足、行政管理体制不够明晰、保护力度不够、执法工作难开展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广州市湿地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有必要结合广州的实际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规范广州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

分级保护有针对性体现岭南特色

根据2015-2016年广州市湿地资源调查最新成果,广州市湿地包括3大湿地类型(近海与海岸湿地、河流湿地、人工湿地),总面积79284公顷(不包括水稻田),占国土面积的10.7%。

对于广州较丰富的湿地类型,《草案》单列条款细化湿地分级制度,将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特别是明确了市级重要湿地的认定标准。现行的《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没有规定省级重要湿地,只规定了重点湿地的范围,包含了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等需要重点保护的重要湿地。

除加强分级外,《草案》第十四条明确建立重要湿地名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第一款规定重要湿地实行名录管理,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不同级别重要湿地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程序,第四款规定重要湿地名录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明确了重要湿地名录的主要内容。

《草案》对于湿地公园之一湿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做了具体明确的分级与管理规定。据统计,截至2016年12月,广州共有海珠国家湿地公园、天河大观湿地公园、番禺草河湿地公园、花都湖湿地公园等19个湿地公园,其中海珠国家湿地公园为国家级湿地公园,花都湖湿地公园为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其余为区级湿地公园。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局长杨国权在解读《草案》时强调,红树林、鸟类栖息地、基塘农业文化等是广州市具有地方特色的湿地资源,因此《草案》中特别设置了条款对其加强保护。

《草案》第五十八条规定,擅自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或者以其他方式毁坏红树林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海珠湿地保护区禁止放生、拾鸟蛋

为加强对湿地保护范围的保护力度,《草案》明确列举了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如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采用炸鱼、毒鱼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破坏野生动植物的重要繁殖区、栖息地和原生地等。

此外,还规定了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禁止擅自在湿地保护范围从事的活动。例如,围垦、开垦、填埋湿地;挖塘、采砂、取土、烧荒;采集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捡拾鸟蛋以及向湿地引进、放生外来生物物种也是禁止的。

对于海珠湿地,《草案》的保护则有更详细的规定。杨国权表示,为加强对广州“南肺”海珠湿地的保护,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对海珠湿地实施“永久保护”的要求,《草案》设“第五章海珠湿地保护特别规定”专章。

对海珠湿地的保护规定细致到植物的直径。《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海珠湿地保护范围内砍伐、迁移树木,修剪树木直径在五厘米以上的枝条或者采摘果实。”(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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