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将建旅游业诚信制度 不文明行为将记入档案

发布时间:2017-06-27 14:46:57  |  来源:南京日报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袁放
关键词:条例(草案),诚信档案,旅游者,旅游行业,游览

乡村旅游经营者要保证房屋结构坚固、安全,具有符合要求的消防安全设备和应急逃生措施;旅游从业人员如发生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旅游者消费等行为,将被纳入旅游行业诚信档案……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南京市旅游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水上游览项目要配备专职救生员

市旅游委主任金卫东介绍说,近年来,乡村旅游、民宿、网络旅行服务、水上游览、邮轮服务等旅游业态中出现了许多新现象、新问题,由于上位法存在相当程度的空白,给旅游管理工作带来了困惑。《条例(草案)》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首次明确了对乡村旅游、民宿、网络旅行服务、水上游览、邮轮服务等旅游业态的监管规则。

《条例(草案)》要求,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明码标价、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保证房屋结构坚固、安全;具有符合要求的消防安全设备和应急逃生措施;符合相应的治安安全、卫生安全、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要求,具有必要的经营管理制度。

水上游览的安全性尤为重要,《条例(草案)》提出,经营者利用内河通航水域提供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按照规定配备满足相应水上游览项目安全管理需要的专职项目管理员和专职救生员。

我市将建立旅游行业诚信制度

目前,旅游行业诚信缺失问题较为严重,迫切需要通过制度建设改善旅游业整体环境。金卫东说,为此,《条例(草案)》中明确建立旅游行业诚信制度,具体包括建设我市“旅游行业诚信档案”和“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

《条例(草案)》提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旅游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旅游行业诚信档案:采用不合理低价方式组织旅游活动的;在旅途中擅自变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的;向旅游者强迫索取包价旅游合同以外费用的;收取购物场所或者付费旅游项目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不履行法定或者合同约定义务造成旅游者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非法泄露旅游者信息的;不执行政府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措施和要求。

旅游从业人员如发生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旅游者消费的;侮辱、殴打、胁迫旅游者等行为,也会被纳入旅游行业诚信档案。

危险区域要设置警示标志提示风险

近年来,户外“野游”的旅游者数量显著增加,少数旅游者因无视警告、任性探险导致的遇险事件频发,政府、社会力量在组织救援的过程中,也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金卫东说,《条例(草案)》明确提出了旅游者在高风险旅游活动中的避险义务及救援费用承担原则。

《条例(草案)》明确,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或者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区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组织或者进行登山、穿越等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部门、旅游景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提示旅游者风险。违反规定发生旅游意外事故产生救援费用的,应当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相应承担。

市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赵晶夫表示,《条例(草案)》的这一规定对违规情形的界定比较笼统,建议明确为“旅游活动组织者及旅游者违反前款规定,不听告诫和劝阻从事高风险活动,发生旅游意外事故产生救援费用的,应当承担相应费用”。(记者许琴)

据悉,《条例(草案)》将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修改后,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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