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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的话】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堪称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是构筑可持续发展的“橄榄型”社会结构的基础。随着我国进入发展新阶段,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成为经济社会转型的重大课题,成为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因素。那么,如何判断经济转型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现实性?如何以稳定制度预期为重点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如何以结构性改革破解中等收入群体扩大的结构性矛盾?……围绕上述“三问”,我们约请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对此进行解答。
一问
如何判断经济转型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现实性?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的历史新阶段,经济结构变革的趋势性特点比较突出,经济结构还有较大调整空间,这将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提供重要机遇。
其一,产业结构变革趋势与中等收入群体扩大。产业结构升级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前提。推动产业结构转型,社会结构才会随之发生变化。产业结构转型将引发人们工作方式的变化,形成新的现代职业结构。“十三五”时期,我国的产业结构正从工业主导向服务业主导转型,服务经济的创新发展正在引领制造业的转型升级。估计到2020年,服务业占比将可能达到58%左右;到2030年可能达到70%左右。产业结构升级将深刻改变就业结构与提升就业收入。估计到2020年,服务业就业占比将有可能从2015年的42%提升到50%左右。产业结构的转型有利于白领劳动群体的大量涌现,意味着中等收入群体不断扩大的发展空间。
其二,消费结构变革趋势与中等收入群体扩大。当前,中等收入群体消费的“升级型”特点相当突出,并成为推动消费结构从物质型消费向服务型消费为主转型的内在动力。估计到2020年,城镇居民服务型消费占比将有可能从当前的40%左右提高到50%左右。消费结构升级不仅将催生新供给、新产业、新业态,还带来较高收入的就业机会。比如2016年上半年,教育、娱乐、医疗保健等服务行业用工需求均同比增长。这些行业的收入水平明显超过传统服务行业。可以预期,消费结构升级及制造业服务化的快速发展,将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提供新的空间。
其三,城乡结构变革趋势与中等收入群体扩大。从现实情况看,中等收入者很大一部分来自城镇,未来,促进广大农民和农民工群体的社会流动,是进一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有效途径。目前,在城镇化快速发展并且加快转型的新阶段,估计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有可能每年提高1至1.2个百分点,到2020年可能达到60%左右。随着越来越多的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城镇,其就业形态将日趋多元化,收入来源日趋多元化,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未来几年,如果做好顶层设计、加强政策督导、落实优惠举措、相关改革取得突破,一部分农民和农民工就有希望成为扩围中等收入群体的生力军。
二问
如何以稳定制度预期为重点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总的看,经济转型升级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带来重大机遇。从社会关注的焦点看,要把这个机遇转变成为现实,关键是要稳定制度预期。一方面,城乡居民的财富存量不断增长,成为中等收入群体有所扩大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如果财产权处理不好,将导致中等收入群体的波动性增大,并由此拉大贫富差距。
第一,扭转实体经济的结构性失衡,稳定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当前,股票和房产已经成为相当部分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财富载体。近几年,金融和房地产领域“脱实向虚”倾向较为突出,金融和实体经济失衡,这不仅加大了金融体系风险和实体经济融资困难,也增大了中等收入群体的不稳定性。振兴实体经济,实现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既是经济运行中的重大挑战,也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重大任务。
第二,增加农民财产收益,使部分农民进入中等收入群体。客观讲,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最大空间在农村。扩大农村中等收入群体,当务之急是在严格农村土地用途管制和规划限制的前提下,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
第三,提升产权保护的制度化与法治化水平,稳定中等收入群体的制度预期。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当前,产权制度改革要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同步推进,比如,尽快建立并完善有利于企业家创新创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创新收益;创新劳动力产权制度,在条件成熟的企业尽快实行规范的员工持股,让更多有能力的企业员工能够凭借自身的技术、管理以及劳动力产权获得财产性收入,并形成企业与员工的命运共同体;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知识产权资本化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可以说,完善的法治化产权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扩大、稳定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