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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期货交易“乱象丛生”“底数不清”
部分受访人士认为,目前非法期货类交易存在乱象丛生、底数不清的问题,部分平台与会员单位“分工明确”,甚至形成“产业链条”,采取欺骗方式使大量受害者蒙受损失,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带来威胁。
非法期货类交易乱象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首先是以现货交易平台进行期货交易。一些地方政府批准的交易场所、交易平台,其业务范围本只能进行现货交易,但这些平台多进行期货交易,构成非法期货类犯罪。
其次是以欺骗的方式拓展客户、引诱投资。“参与诈骗的有业务经理、主管、主播、‘导师’,还有‘托’、诈骗软件提供者,分工明确,形成了完整的诈骗链条。”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杨弘说,“一些会员单位、代理商员工假扮美女,以交友方式与人联系,声称赚了钱,吸引客户‘入金’。”
再次是交易平台与客户对赌,力图让客户受损,客损费成为会员单位最大盈利。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启明说,部分交易平台采取反向推销手段,追求利润。比如,分析师分析价格可能涨,反向跟客户说跌,故意让客户赔钱。
“交易平台正常利润来源是交易费,但部分交易平台从客户亏损额度里面拿提成,这驱动其想尽办法让客户赔钱。”杨弘说,非法期货交易往往造成客户普遍亏损严重、公司巨额盈利,侵害了投资人的财产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涉嫌诈骗、非法经营犯罪。
此外,非法期货类活动还存在底数不清的局面。杨弘表示,“以深圳为例,在深圳市审批备案的交易平台、交易所,会员情况等底数我们是清楚的,但全国其他地方批准、设立的交易平台,在深圳招揽会员单位及在深圳开展业务,不需要向深圳相关单位报备,我们对这些平台的底数并不清楚。”
警方提醒:不要迷信高收益投资渠道
深圳警方表示,下一步公安机关将持续保持对非法期货类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
一些专家建议细化非法期货类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所长郭华说,法律上没有对非法期货类犯罪的明确定义。目前刑法涉及期货的犯罪是附属于证券犯罪并做出处罚,没有表现出与证券犯罪的差异性。因期货本身的价格形成机制不同,操纵方式也不同,但目前非法期货类犯罪往往只能按照非法经营和诈骗罪定罪量刑。
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副所长李大伟说,面对日益猖獗的非法期货交易行为,行政处罚难以遏制其社会危害,但在启动刑事制裁的过程中,司法实践对非法期货交易的刑事入罪尚存争议,以非法经营罪入罪的量刑标准等问题目前尚不明确。郭华、李大伟等人建议,在法律层面按照期货交易的特点,明确相应的罪名及量刑标准。
与此同时,专家认为应建立常态化的监管机制。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二大队大队长李超晔等人建议,可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协调跨市场监管,建立多层次风险管理机制。同时,完善与非法期货交易相关的民事责任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警方提醒,现货交易平台投资风险高,非专业投资人士应谨慎参与此类投资活动;市民不要迷信高收益投资渠道,不要被网络通讯工具认识的所谓“专业投资人”“职业操盘手”所欺骗;投资人应选择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正规交易平台理性投资,发现有不法会员单位、代理商涉嫌非法经营、诈骗等犯罪活动,应向会员单位、代理商经营地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