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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全国已有13个省(区、市)成立了旅游警察队伍,但就目前来看效果不一。在三亚,旅游投诉同比下降了50%以上;而在丽江,旅游乱象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有效治理。有专家认为,旅游警察能否发挥作用,还是要看当地政府到底是否重视旅游警察的发展。
假设在景区饭店遇到缺斤少两的问题,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如何投诉。就游客权益而言,当地旅游局负有绝对责任,但就缺斤少两而言,当地工商局、物价部门等才具有具体执法权,如果还兼有食品安全问题,那就还需要当地的食药监部门上门取证和界定。这种多部门管理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常见,在旅游景区表现得更为突出,这是因为旅游产业本身具有高投诉率特征,而且旅游涉及多行业、多领域、多群体,旅游纠纷涉及的民事行为,大多超出各传统部门的职责权限。随着旅游业正转型为“全域旅游”,很多消费者开始更在意公共服务质量,旅游投诉能不能得到及时处理,直接关系到游客印象、旅游区口碑。
旅游立市不仅靠过硬的风景,更要靠过硬的服务,“旅游警察”应运而生。在传统行政管理体制下,多部门管理足以应对大多数问题,但对于旅游城市而言就有些捉襟见肘。这既是因为旅游投诉率居高不下,更是因为投诉问题很多是综合问题,实际跟很多部门都有关,因此,多部门管理很容易导致踢皮球、责任推诿,甚至有可能形成“无人管理”局面。《旅游法》虽然对强制消费等具有明确规定,但在具体的取证、界定、执法问题上,还多是采用“有关主管部门”“相关部门”的表述,这直接导致的问题就是执法主体缺失,而旅游警察的设立,则是对这一关键问题的回应。
旅游警察是管理体制的一大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专门处理旅游案件的专案组,它具有综合执法权。什么意思呢?在以往,游客投诉到旅游局之后,只能再分头向各部门投诉,这是因为旅游局没有执法权,而工商、物价、食药监部门各自为政,都具有执法权。现在,这些部门依然保留自己的执法权,但更多体现在专业取证、界定上,由警察进行相应查扣财物、罚款处罚等。这种变化的指向,在于使警察部门成为执法主体,一旦遇到问题,不仅旅游局可以直接联系旅游警察,甚至任何部门都可以与之联合。在将来,游客如果遇到问题,都可以直接联系警察,由它们牵头跟进和处理。
旅游警察试水以来,有些地方效果不太明显,主要在于没有理顺管理机制问题,只是把旅游警察作为一项标准配置来使用,“他有我也有”。比如在丽江,曾多次发生过游客被打事件,这可是赤裸裸的治安问题了,警察竟然也无能为力,如果关系到其他管理部门,就很难指望其发挥执法主体的作用了。而在一些比较成功的旅游区,旅游警察的职能很明确,不分辖区,不论警种,只要是和旅游活动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和破坏旅游市场秩序有关的情况,他们就要立即出动,及时解决问题,这就是形成了综合管理体制。
从规则设计上来看,旅游警察作为专门处理旅游问题的警察,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综合执法权,成为旅游业的对接主体、解决问题的执法主体。正因为解决了多部门管理的体制问题,旅游警察的作用其实可以非常大,一些旅游区的成功经验也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