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起一批新规实施:长途客车实名购票制时代来临

发布时间:2017-03-01 12:54:24  |  来源: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尚阳  |  责任编辑:魏博
关键词:长途客车,包裹,公共文化,条例,电影法


中国网新闻3月1日讯(记者 尚阳实习记者 董小迪)“电影院不得放映广告,北京救护车费用拟纳入医保……”3月起,又将有一系列新规走进我们的生活。

电影放映时不得插播广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以下简称《电影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

《电影法》规定:“国家鼓励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前放映公益广告,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

该法案还对从业人员提出要求:“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长途客车开始实名制 旅客需凭证坐车

3月1日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开始实施。

根据《决定》,市民到汽车客运站购买跨省、跨市的长途汽车票需提供身份证件,票面也将与火车票一样,印有本人身份信息,在进站上车时与本人身份证件核对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将不被允许乘车。

无明确标注销售者不得拒绝网购商品退货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商品完好标准、退货程序等问题作了规定,该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指出:“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此外,要求网络商品销售者要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而且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普通包裹取消自取模式 信件包裹投递将大幅提速

3月1日起,国家邮政局发布的新《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将开始实施。新标准实施后,部分信件包裹时效标准将提高五成。

新标准要求,包裹由投递包裹领取通知单改为按址投递包裹实物,其中城市全部按址投递。同时,对于信件全程时限,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省际其他地区之间的最长时限分别由现行标准的9天、15天缩短到7天、8天;包裹和印刷品的全程时限,在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省际其他地区之间分别由原来的15天和20天,缩短到8天和9天。

最高法:庭审活动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环保部:污染企业将被记录在案

环保部发布的《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办法实施后,各项工程的污染情况将事无巨细地被记录在案,环保工作做得不到位就别想动工,更没法鉴定验收。


公共文化设施应免费或优惠开放 选址应征求意见

3月1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将正式施行,为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均等和系统的公共文化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法律明确:公共文化设施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其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作用。同时指出,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3月1日起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意见》提出,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和营业执照正、副本。

进口化妆品将实现信息全过程可追溯

3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实现进口化妆品的可追溯性,保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能迅速召回问题产品。

根据新规,收货人只要在一个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基本信息,就可以自由选择在全国各地口岸到货并申请报检,不仅便利还降低了物流成本,减轻了收货人负担。

北京:救护车应安装计价器 院前急救费用纳入医保

3月1日起,《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指出:院前救护车应当安装计价器,并在明显位置粘贴价格公示,标明收费项目名称、标准及价格举报电话。此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产生的医疗服务费将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上海: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

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3月1日起,上海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可处以2000元-3万元罚款;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可处以50元-200元罚款。单位和个人可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者相关行业监管热线,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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