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18年后取消 奸淫幼女以强奸论

发布时间: 2015-08-30 10:03:53  |  来源: 新京报  |  作者: 王姝  |  责任编辑: 杨霄霄
关键词: 嫖宿幼女罪 强奸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以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适应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需要。修正案共五十二条,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修正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9个死刑罪名被取消。

修正案对现行刑法中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修改,将贪污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并结合其他情节定罪量刑;规定贪污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修正案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犯罪行为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修正案还修改了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的条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今后一律不能免除刑罚。

纵深

18年“嫖宿幼女罪”存废拉锯战

备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在实施18年后,从刑法中删除。2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闭幕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嫖宿幼女罪的规定。这类犯罪行为将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刑法修改时,增加的一个罪名。近年来,各界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高涨,认为该项罪名造成了对受害幼女的“污名化”。本次刑法修改一审、二审时,并未对这项罪名作出修改,直到本月三审时,删除了该罪名。新京报首席记者 王姝

在社会各界此起彼伏的声浪中,施行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终于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彻底消失。这意味着,对于嫖宿幼女行为的惩处,重回“原点”——1997年刑法修改前的法律设计,嫖宿幼女行为一律按强奸幼女论处。

强奸幼女和嫖宿幼女界定之争

1997年刑法修改时,嫖宿幼女从强奸罪中单列出来,成为一个单独罪名。北大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撰文回忆,当时的立法思路是嫖宿幼女独立成罪,更有利于保护幼女的权益,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司法原则,“因为嫖娼毕竟不同于强奸。”

立法者的良好愿望,当年就陷入争议。司法机关首先面对的问题是,强奸幼女和嫖宿幼女如何界定?“红线”划到哪里?

2003年1月,最高法出台《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明确了强奸幼女和嫖宿幼女的界限:“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个《批复》,引发了“嫖宿幼女罪”的首个轩然大波。

2003年3月,北大法理学教授朱苏力在一个刑事论坛上,发表演讲《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对《批复》提出强烈质疑。

他认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男性,很可能是有钱或有势的人,他们更容易诱使少女‘自愿’”。

朱苏力的观点应者云集,可反对者同样不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靖宇公开发文,提出朱苏力的观点“是源于其对刑事司法实践了解得不够深入,特别是对我国的侦查实践不太了解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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