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规定药品广告任何人不能代言

发布时间: 2015-04-25 10:11:11  |  来源: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辛闻  |  责任编辑: 方青
关键词: 代言 广告法 药品广告 保健食品广告 经济法 保健品广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不良反应 法工委 医疗服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回答记者提问。中国网 杨佳 摄

中国网4月24日讯 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表示,新广告法规定对于药品的广告特别地增加了任何人不能代言。

王超英称,此次增加了对保健食品广告准则的规定,对于保健食品的准则是在第18条,明确规定了保健食品广告不能含有的六项内容。对保健食品的广告,这六项内容这次是一个很大的亮点。

王超英还表示,对于药品的广告特别地增加了任何人不能代言,以前不能代言的规定没有这么宽的范围。对于药品的广告必须显著地标明禁忌不良反应,这些都是新增加的内容。这些内容的增加,对于规范药品和保健食品的广告、医疗器械广告、医疗服务广告会起到很大的作用,也希望在今后广告法的实践过程当中,广告业的有关企业、人士要重视现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发布过程当中普遍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要认真地按照广告法规范自己的行为。这样的话,可能更加有利于自己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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