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851人因责任事故渎职犯罪被查办

发布时间: 2015-02-28 14:54:31  |  来源: 央视国际  |  作者: tianmai  |  责任编辑: 杨霄霄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最高检 渎职犯罪

记者27日从最高检获悉,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先后受理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761件,立案侦查593件851人。目前已侦查终结574件814人,移送审查起诉796人,提起公诉701人。

渎职侵权检察厅厅长李文生介绍,各类责任事故所涉职务犯罪案件共涉及渎职侵权和贪污贿赂两大类罪中的8个罪名,但主要集中在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这两个罪名。

在立案侦查的851名犯罪嫌疑人中,涉及安全生产监管、煤炭行政主管、建筑、交通、公安、国土等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占66.65%。

涉及建筑、煤矿、交通、非煤矿山、消防安全、化工生产、食品医药等七个行业的案件共有449件,占立案总数的75.72%。其中,建筑领域132件;煤矿领域131件;交通领域60件;非煤矿山47件;消防领域39件;化工生产领域31件;食品药品领域9件。

“这些事故造成的损失后果十分严重。”李文生说,检察机关所立案的事故共造成1627人死亡、365人重伤、600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25.6亿余元,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3714.25万元。

最高检重大责任事故办公室主任牛正良分析重特大责任事故屡禁不止的四大诱因时指出:“首先是‘红线’意识不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其次是主体责任不落实。”

“几乎每一起责任事故背后都暴露出两个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牛正良说,一方面,有的生产经营主体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有些政府及其监管部门不落实安全生产领导、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有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经营主体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不纠正或不制止;有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甚至包庇、纵容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

与此同时,我国对危害安全生产秩序犯罪打击力度不够。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危害安全生产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犯罪和渎职犯罪人员,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没有依法移交,往往被降格处理,做党政纪处理或经济处罚,致使违法犯罪分子没有得到有效地查处;有的虽然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轻刑化问题突出,被判处实刑的少,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的多,刑罚的惩治和警示作用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牛正良说。

据了解,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851人,在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判决的147人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92人,占62.59%;判处缓刑25人,17.01%;判处实刑30人,占20.41%。

此外,相关机制体制不健全。有的保障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和政府领导监管主体责任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对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缺乏有效保障手段;有的惩治危害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致使在执行中偏于软、失于宽,对犯罪分子的“轻刑化”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等等。

针对当前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李文生表示,今年检察机关将灵活运用介入调查、依法独立开展调查和立案侦查等方式,切实提高事故调查的介入率和调查率。

“对事故发生后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邀请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的,必须做到件件介入调查;对于事故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轻伤9人以上的事故,事发地检察机关必须做到全部介入和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对于构成犯罪的,不论涉及到谁,都必须依法立案侦查,并依法用好法律赋予侦查手段和措施,有效地突破案件。”李文生强调。

据悉,检察机关今年将对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中失职渎职,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案件;在交通建设、安全营运、监督管理、交通秩序维护等工作中失职渎职,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犯罪案件;在煤矿和非煤矿山生产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失职渎职,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犯罪案件等8类重点,严肃查办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渎职犯罪案件。

“对这些案件要始终做到发现一起,坚决查办一起,绝不姑息迁就。”李文生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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