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债务

发布时间: 2014-10-02 13:47:32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中国发展门户网  |  责任编辑: 魏博
关键词: 意见 政府债务 风险防控 政府债券 投资者 或有债务 地方政府 债券融资 资产证券化 预算收入

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意见》明确指出,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意见》称,将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其次,《意见》要求,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意见》同时要求,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关于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的问题,《意见》规定,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地方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或有债务的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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