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中国第一部警察纪律条令] [76条紧箍咒体现从严治警] [触及 “高压线”一律开除] [三部门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答记者问] [条例全文]
经国务院批准,由监察部、人社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将于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并与现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配套衔接。
设定76种违法违纪
《纪律条令》共3章31条,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
三部委负责人昨日在对条令进行解读时表示,条令在监督体制上有所创新,之所以赋予上级公安机关的监察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权限,是因为公安机关是拥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权的执法队伍,对其管理和监督应严于其他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问题80%以上发生在执法过程中,公安执法的业务主管部门在上级公安机关,因此赋予上级公安机关监察部门对下级违法违纪案件直接调查的权限,无论是在办案力度、办案效率方面,都充分发挥了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优势,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五种行为一律开除
条令在处分幅度上也体现出刚性,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这些行为包括: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条令第十一条专门针对刑讯逼供,明确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也给予开除处分。(新京报记者李静睿)
■条令摘要
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中国将施行第一部警察纪律条令
记者4日从中国公安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4月21日联合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纪律条令》),将于6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公安部等规定警察76种行为将受处分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自6月1日起施行。日前,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就出台《条令》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条令》共3章、31条,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条令》的出台是坚持从严治警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制度化建设的需要。
《条令》亮点之一是监督体制上的创新。《条令》第六条规定:“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这项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这就为“下查一级”的规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全文)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4月21日联合公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纪律条令》),自6月1日起施行。《纪律条令》全文如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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