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改革所增加的消费税、增值税,除扣除对军队、武警、铁路等必要的补偿外,很可能将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
本报记者 吴 宇 北京报道
临近开征时间表,燃油税费改革方案正在走向明朗。
本报记者11月24日从权威人士处获悉,即将启动的燃油税费改革,很可能将采取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的方式替代养路费等收费,并限时撤销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但此消息尚未得到官方的确认。
其中,直接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或被称作“燃油消费税”,属于中央税,将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计征方式实行从量计征,价内征收。
同时,在中央和地方利益分配上,最可能采取的方式是,此项改革所增加的消费税、增值税,除扣除对军队、武警、铁路等必要的补偿外,将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
此外,在撤销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方面,改革方案也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表,并提出研究逐步建立和理顺普通公路投融资体制,为社会提供一个完善的免费普通公路网络,促进普通公路走向健康可持续发展之路。
“与完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同步推出,适当降价、理顺机制、撤销站点、减轻负担、保持稳定,将是改革的大思路。”该人士说。
从量计征
据悉,燃油税费改革将与完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成品油价格下调同步推出,拟定中的燃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计征方式目前已经基本确定。
其中,征收范围将锁定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税范围为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和航空煤油。计征方式则实行从量计征,价内征收。
在税额设计上,方案提出按照替代加补偿并考虑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设计税率。
最后如何确定这一税率虽然目前尚不明朗,但据有关方面消息,调整后初期,国内成品油价格(含税)高于国际市场的可能性比较大。
“燃油消费税虽然不是一个新的税种,但其性质、作用与单独设立燃油税是相同的。”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对记者说。
2006年4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了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将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扩大到上述7个税目,并规定了具体税率: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比照汽油,税率(税额)为每升0.20元;航空煤油、燃料油比照柴油,税率(税额)为每升0.10元。
刘桓分析认为,选择直接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而没有单独设置一个新税种,有利于这项改革的迅速出台,从而利用当前难得的改革时机。
十年前,中国的燃油税开征曾一度如箭在弦。当年的开征方案便是采取“从量计征”的方式定额征收,每升征收1—1.5元的燃油税,加上当时国内汽油(93号汽油)2.6元/升左右的价格,油价基本达到3.5元-4.0元之间。而当时,国际油价一直在25美元/桶左右徘徊。
然而,时至今日,燃油税费改革却仍然没有真正实现,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便是国际油价在此之后的持续飙升。“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动情况,择机出台燃油税”,是近十年来有关决策部门最常说的一句话。
如今,机会终于来了。由于全球经济衰退导致能源需求持续下降,国际油价从最高147美元/桶一路下行,纽约市场油价日前最低已跌破每桶50美元。
在刘桓看来,目前国际油价已经进入底部区域,甚至出现恐慌性抛盘的过度调整,而从中长期来看,油价上行是大趋势。“此时再不推出,那恐怕‘过了这个村没这个店了’。”
不过,刘桓对“从量计征”的方式持保留态度。其理由在于,“从量计征”意味着,不管成品油定价机制怎样,都是按照每升油应该征收的燃油税税额来征收,税额通常比较固定;“从价计征”则以成品油价格为基准按一定的比例征收,会随油价变动而浮动。
刘桓认为,历史经验表明,国际油价往往会大幅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税收缺乏灵活性,二者间调控的机能、作用会衰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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