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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定措施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7 年 0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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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承包和劳务人员在约旦

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有关负责人日前对记者表示,为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经营行为,商务部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政策和措施,以保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健康发展,保障出国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据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介绍,经营企业开展外派劳务业务,应满足以下相关要求:

经营企业开展外派劳务业务,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和足够的处置境外劳务纠分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坚持“自签、自选、自派”的原则,按双边经济合作项目有组织地进行;经营企业须承担对劳务人员外派后的服务和管理,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服从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行业组织的协调。

资格条件

取得经营资格。企业开展外派劳务业务必须取得商务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未取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擅自开展外派劳务业务。

通过经营资格年审。经营企业每年必须通过商务部的经营资格年审。未通过年审的经营企业不得继续开展外派劳务业务。

具备相应的抗风险能力。经营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必须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以保证具备足够的抗风险能力,主要用于外派劳务人员紧急遣返的费用。

业务原则

对外签约。经营企业开展外派劳务业务时,必须对外派劳务项目进行考察、洽谈和磋商,与外方雇主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必须包括:外派劳务人数、工种、派遣日期、工作期限、工资标准、生活待遇、休假制度、劳动保护、人身保险、纠纷处理、争议解决等内容。

项目确认。经营企业对外派劳务项目的真实性负责,有关外派劳务项目须经我驻外经商机构进行确认,以避免劳务人员派出后无劳可务。

项目审查。项目签约后,经营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审查,以保证经营企业与外方雇主及劳务人员所签合同符合国家规定、项目真实可靠、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正常等。

招选劳务人员。经营企业通过发布广告招收劳务人员时,必须征得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在招收劳务人员时,经营企业必须出示《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并与劳务人员直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必须与经营企业和外方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的内容相一致。

组织培训。经营企业必须对其招选合格并与其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的劳务人员进行培训,使劳务人员了解在国外工作和生活的基本常识,对培训合格并取得《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的劳务人员,方可组织外派。

办理出境。经营企业有义务协助培训合格的劳务人员办理体检、护照、签证、通关等出境手续。

严格按标准收费。经营企业开展外派劳务业务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收费必须明示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多收费或乱收费,不得增加劳务人员经济负担。

协助劳务人员与境外雇主签订《雇用合同》。经营企业必须在劳务人员抵达项目所在国时,协助劳务人员与境外雇主签订《雇用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亦应与经营企业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的主要内容相一致。

管理责任

协助外派劳务人员取得工作准证。经营企业必须协助外派劳务人员取得在项目所在国的合法有效的工作准证。

保证外派劳务人员必须的生活工作条件。经营企业必须根据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要求雇主保证外派劳务的生活工作环境以及工资福利待遇等符合合作双方的约定。

派出管理人员或设立办事机构。对向同一国家或地区派出劳务人员较多的经营企业,必须派出专职管理人员或设立办事处,直接进行现场服务和管理,加强与外方雇主的联系和交涉,并在我驻外使领馆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管理措施和纠纷处理。经营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规章制度,制订应急预案。

服从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制订的有关政策措施。经营企业在开展外派劳务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自觉接受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管,按期向商务部报送相关业务情况和统计材料。

经营企业在开展外派劳务业务过程中须服从行业商会的协调,自觉维护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秩序,切实加强自律。

经营企业在境外执行劳务合作项目时须接受驻外使馆的指导和监督。(梁益琴)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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