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29日电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9日公布的信息,新修订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中央企业第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全面启动。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暂行办法》总体上保持了考核办法的稳定,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完善了四个机制、加快了两个衔接。”
这位负责人说,新《暂行办法》一是完善了目标值确定机制,进一步强调考核目标值的确定要与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相结合;在突出纵向比较的同时,引入横向对标的理念。二是完善了分类考核机制,在年度和任期分类指标的选择上,强调要针对企业管理“短板”,强化对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等的考核。三是完善了价值创造机制,鼓励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EVA)指标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四是完善了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强化了“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的理念。
此外,新《暂行办法》提出设立单项特别奖,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资源节约、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国资委给予单项特别奖。
这位负责人说,新《暂行办法》加快了同董事会试点办法的配套衔接,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的董事会评价,以及国资委指导董事会考核经营层工作进行规定;加快了考核办法与其他制度的配套衔接,更加注重业绩考核制度与战略规划、年度预算、薪酬奖惩、干部任免、监督监察等制度的衔接。
这位负责人说,原《暂行办法》于2004年1月1日颁布实施,对中央企业第一个任期(2004年-2006年)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稳健起步奠定了制度基础。新《暂行办法》作为中央企业第二个任期(2007年-2009年)业绩考核工作的基本依据,将在促进中央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记者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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