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图为资料照片)。(中新社发 井韦 摄)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前日公布,昨日起实施。
《决定》对1988年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将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决定》规定,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定额税率,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为0.4元至8元,小城市为0.3元至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元至4元。
此外,《决定》还规定了免缴税范围: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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