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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林宣布大陆20项新的惠台农业政策措施(全文)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6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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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农业合作论坛今日(17日)下午16时30分在海南博鳌国际会议中心闭幕。闭幕式由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主任陈云林、中国国民党国政研究基金会副董事长林丰正共同主持。为了扩大和深化两岸农业合作、把这次论坛的成果尽快落到实处,受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交通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等部门的委托,中共中央台办主任陈云林在闭幕式上宣布了大陆惠及台湾同胞的20项新政策: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方面。

1、欢迎台湾农民合作的经济组织、台资农业企业和农民参与大陆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建设与发展,鼓励和支持台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大陆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开展合作与交流的活动。

2、来园区从事农业合作项目的台湾农民,可以依照大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

3、简化园区台资农业企业在项目的核准、企业的立项、税务的征收、检验检疫通关等相关审批办理手续,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4、对台湾农民创业园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积极的财政支持。对创业园的重点农业高新技术项目予以优先立项、重点扶持。

5、积极做好用地服务,支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业创业园的发展建设,对试验区和创业园的用地规模和布局将在地方土地利用总规划中统筹安排和落实,予以重点倾斜。对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已经核准签约的台资农业发展项目,在依法、节约、高效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土地。

6、经有关部门批准,四川新津、重庆北碚台湾农业创业园,上海郊区、江苏昆山和扬州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正式投入运行。

二、关于鼓励和支持两岸农业合作与技术推广扩大合作领域方面。

7、为鼓励两岸农业合作与技术推广,大陆有关部门将运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予以支持。具体项目由有关省市组织申报。

8、积极支持台湾各类各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台湾农民来大陆参加农产品的展览及推销活动,并在检疫审批、查验放行、检验检疫监管等方面继续提供便利措施,进一步为台湾农产品进口提供通关便利措施及优质的通关服务。

9、优先安排台湾产的兽药产品在大陆审批和注册,取得兽药注册证书后可通过在大陆设立的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大陆代理机构在大陆销售。

10、对台湾渔船自捕的水产品进口,在原来允许输往福建的基础上,增加允许输往广东汕头。

11、充分发挥大陆现有的出口加工及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两岸农业界开展农牧产品、水产品等深加工,促进两岸农业合作和贸易往来。

12、加强台资农业企业在大陆投资经营的咨询服务工作。农业、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在网站上设立投资大陆农业政策专栏,向台湾的农民介绍有关的政策法规。

三、关于优化服务、便利两岸农产品贸易和大陆台资农业企业产品销售方面。

13、为方便大陆台商引进农作物优质种籽种苗,增强其在大陆拓展业务的竞争能力,大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缩短台商自岛内引进种籽、种苗积极栽培检疫许可的审批周期。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大陆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相关的检验检疫便捷措施。

14、在大陆的台资农业企业自岛内进口自用的与农牧业生产密切相关的种源品种,经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口申请,并报农业部审批后,可以“零关税”进口。如果在进口年度细化额度内,可享受免进口缓解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5、凡涉及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人工繁殖、人工培植的贸易,有关台资企业可向所在的省、市、自治区林业或者渔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事先备案,并作出相应的进出口管理计划,包括种类和数量。大陆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大陆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在审批相关计划及核发相关证书的时候,在依法的前提下,实行最为简便的办理手续,缩短工作时限,方便企业。

16、凡涉及人工培植来源的蝴蝶兰、大花卉兰、仙人掌类、仙客来、天麻、西洋参等植物标本贸易,大陆在各地的办事处可根据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直接核发相关证书,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效率。

17、对台湾农渔产品进口商提供的网上支付申请,海关部门将优先受理、审批,并安排相关的设备。海关总署深圳原产地管理办公室设立联络人和专线电话,提供台湾农渔产品进口通关涉及相关业务的咨询和答疑。

18、进一步完善台湾鲜活农产品公路运输“绿色通道”,提供台湾鲜活农产品在大陆的运输服务和通行保障,包括可以享受沿线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绿色通道”通行费优惠政策和沿线收费站设置的专用绿色通行优先通行。

四、关于保护台湾农产品知识产权,维护台湾农民正当权益方面。

19、为规范台湾水果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台湾水果品牌和形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在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严格区分台湾产地水果和台湾品种水果。凡是销售非原产于台湾岛内的台湾品种水果,均需在包装物和价格标签上注明产地。对于非原产于台湾的水果,假冒台湾产地水果进行销售的行为予以制止,并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加强对于相关的广告宣传的监管力度,对违法的广告将依据广告法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20、欢迎台湾农产品生产商和经销商在大陆通过注册普通商标、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等方式,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对侵犯台湾农产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将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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