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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条例颁布:严重破坏景区最低罚50万元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6 年 0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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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长江三峡风景名胜——三游洞雪景 中新社发 任卫红 摄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74号国务院令,公布《风景名胜区条例》。新华社29日受权播发了这个《条例》。《条例》明确,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条例》规定,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条例》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加大了对严重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核心景区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行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的规定。

《条例》共分七章五十二条,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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