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本报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草案日前已提交到全国人大,该草案于10月底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一审”几成定局。
而“两法合并”草案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前,已于近日分别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被讨论,并原则通过。
尽管提交的时间比全国人大年初的立法计划有所推迟,但专家学者们仍乐观估计,“两法合并”仍有可能按期提交明年全国“两会”审议通过。
就在不久前,财政部再次约请数位专家,逐个征求他们对“两法合并”草案的意见。一位被财政部“求教”的专家透露,财政部已经对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并一直和国务院法制办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沟通。
据了解,提交全国人大的两法合并草案,正是在多方反复考量,充分听取各方观点、意见基础上构建起来的。
税收优惠两大方向
据记者了解,草案中,税收优惠的两大方向清晰可见。
一个是要坚持产业导向为主,兼顾区域性的税收优惠。
从相关部门自去年即着手进行的前期研究来看,企业凡购置列入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产品、设备,将按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获得所得税抵扣优惠。
而享受优惠的产业也基本确定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煤矿安全设备等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方面。“税收优惠要充分体现出国家在产业上的扶持方向。”有知情人士这样分析说。
同时,草案也考虑到了中国的具体国情。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税收优惠是分地区形成的,把所有的地区性的税收优惠完全取消不合时宜。因此,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构成了产业优惠的补充。对此专家指出,这里的区域优惠不是指目前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而主要指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区域。
另一个方向,是要坚持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这也与此前官员学者们的论断相吻合。
直接优惠包括直接定期、定额减免税和适用低税率等方式,间接优惠则包括亏损结转、投资抵免、加速折旧、专项扣除、税前列支等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前常务副局长、中国国家税收研究会名誉会长卢仁法认为,对内资企业合并、分设、重组和并购过程中的资产增值所发生的资本利得纳税,可以考虑在一定时间内减免。
而据财税部门有关负责人此前透露,两法合并后,目前的临时性减免税将尽量减少,未来要把各种优惠更多放在法里面去体现。而对现有优惠政策,不管是对内资企业的,还是对外资企业的,都要进行清理,在两法合并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或保留,或替换,或扩大,或取消。
合并后新立外企也有过渡期
统一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和所得税税率,是“两法合并”的要义。
然而,在趋于一致的大思路大原则下,对于细节上的争议并没有停止。
内外资企业税率统一在什么水平上,一直是各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据了解,草案没能在8月按时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议,这一问题的争论是其中重要因素,时至今日,这也仍然是草案中最为严格保密的细节部分。
此前,关于税率问题,国内有两种意见,一种是24%-27%,另一种是22%-24%。随着讨论的深入,争议区间逐渐缩小到24%-26%之间波动。
而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孙钢研究员看来,在24%-26%区间的数字,都具有相对的合理性,“这更多是技术性而非原则性问题”。
过渡期的涵盖范围和时长,也同样成为人们争议的重点。
据悉,为了保持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照顾来华投资企业的既得利益,新法出台后,应按照“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给予外资企业一定的过渡期,这个大原则已经取得了共识。杨崇春建议这个过渡期为5年,而刘隆亨则估计会定在5-7年之间。
然而,过渡期究竟是针对新税法生效前建立的老企业,还是针对其后建立的新企业,在这个问题上有不同理解。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对此指出,所谓“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这意味着,新法一旦生效,生效前建立的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负将不会立即增加,可以继续享受从前的两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直到优惠期结束。这正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体现。
而新法将对其生效后成立的新企业给予一定年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内外资企业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也就是说,假设新法2007年7月1日生效,那么2007年6月30日前成立的外资企业生产经营在十年以上的,就要享受从前的两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直到优惠期结束;而2007年7月1日之后成立的外资企业,如果过渡期规定为5年,在过渡期结束之前,还可以享受优惠,具体税率则按照其设立时国家规定的优惠税率计税。
这个过渡期间的具体政策,法律可能会授权国务院确定。
“这实际上就从立法上保障了法律的平稳过渡,也保证了新法生效后外企的税负会略微提高但影响有限。”刘剑文教授说。
此外,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对小型企业的税收优惠在立法中被考虑到。
卢仁法建议,新税法可以设置一档较低的税率,也可以在统一税率的前提下给小企业一定的照顾。而在此前的9月15日,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也透露,国家将对小型企业发展给予更为优惠的税收扶持,正在考虑对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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