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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平等保护公有私有财产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6 年 0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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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22日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汇报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情况时表示,制定物权法,既要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也要体现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胡康生说,在物权法草案修改过程中,有人认为,物权法是私法,应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有人认为,物权法应突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保护。法律委研究认为,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制定物权法,首要的问题是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物权法。

草案四次审议稿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通过明确国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国有企业的物权等,维护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明确集体财产的范围和归属,保障集体经济的发展;明确私人所有权的范围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鼓励、支持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胡康生说,法律委经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建议根据宪法有关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体现党的十六大有关精神,从物权法的角度对草案四次审议稿作如下修改、补充:

--将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五十条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

--增加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草案修改过程中,有人认为,国家和其他民事主体不是平等主体,对他们的财产不能平等保护。有人认为,物权法是私法,首先应保护私人财产,按照先私人、再集体、后国家的顺序加以保护。

胡康生说,法律委研究认为,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由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主要是由居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决定的,同时对属于不同市场主体的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又是适应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一条基本原则。因此,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没有前者,就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没有后者,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反过来又会损害基本经济制度。

胡康生说,至于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产业政策、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贷款发放等方面,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项目采取不同的调控政策和手段,属于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节,需要其他法律作出规定。

物权法草案五审稿对草案四次审议稿作如下修改、补充:

--将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五十条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

--增加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草案未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五审的物权法草案未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由有关单行法作出规定为宜。 法律委反复研究认为,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而且,征收属于公权力的行使,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不宜也难以对各种公共利益作出统一规定。在物权法草案立法论证会上,多数专家也认为物权法难以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规定。 

小区车库车位归谁所有?草案有了新说法

小区的车库和车位到底归谁所有?正在进行第五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有了新的“说法”。对这个问题,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曾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22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汇报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时说,对草案进行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除了车库,还有车位,建议对车位的归属也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车位的问题应当规定,但车位有的是规划内的,有的是占用闲置土地的,有的是占用道路的,应当区别对待。

新物权法草案未对城镇集体所有权归属作出界定

在物权法草案审议中,有人提出,物权法应该对城镇集体所有权归属作出界定。但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五审的物权法草案看,最高立法机关显然认为目前时机尚不成熟,并未对这个问题作出统一规定。

新物权法草案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说“不”

一些人曾经建议,物权法草案应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五审的物权法草案仍然坚持了此前的立场,没有松开“口子”。 

业主委员会能否成为诉讼主体?草案暂不作规定

近年来,随着居民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事情时有耳闻。那么,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的主体?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审慎地给出不“暂不作规定”的答案。 

新物权法草案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保护力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五审的物权法草案对有关规定作出修改,进一步加强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22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汇报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情况时表示,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内容。 

新物权法草案删除有关“居住权”的规定

鉴于居住权的适用面非常窄,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五审的物权法草案删除了有关居住权的规定。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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