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量调度条例》今起正式施行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主任李国英8月1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进一步加强黄河水资源统一管理,提高黄河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法制化的重要标志,必将为我国节水型社会建设,构建人水和谐作出积极贡献。
李国英说,《黄河水量调度条例》于200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国家关于黄河治理开发出台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有两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对黄河而言,实现了在法规的层面上,把水法关于水量调度的基本制度落实在了黄河流域实处,建立起黄河水量调度长效机制,极大地促进了有限的黄河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利用效率,缓解黄河流域水资源供需矛盾和水量调度中存在的问题,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以人为本,统筹协调沿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减轻和消除黄河断流造成的严重后果,为当地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和长远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二是对全国而言,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大江大河流域水量调度管理的立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为其他流域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成功经验,具有示范意义,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对于实现全国水资源的节约、高效、可持续利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李国英表示,黄河是我国第二大河,也是我国西北、华北地区最重要的供水水源,是黄河流域及相关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保障。但黄河水资源具有总量不足、年际变化大、年内来水及用水时空分布不均等突出特点,水资源量仅占全国的2%,却承担着流域及相关地区约1.4亿人口(占全国12%)、2.4亿亩耕地(占全国15%)、50多座大中城市、重要能源基地及重化工基地以及中原油田、胜利油田的供水任务,上世纪九十年代,供水地区年均耗用307亿m3,占黄河天然年径流量的53%,占同期来水量的60%以上,由于黄河水资源的供需矛盾突出,过度开发与不合理利用,加上以前关于水量调度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黄河特殊河情水量调度的需要,自1972年至1999年的27年中,黄河下游有21年出现断流,累计1091天,对黄河下游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并在国内外产生了强烈反响。
李国英表示,1999年,在黄河来水严重偏枯的情况下,我国开始对黄河水量实施统一调度,至今已连续七年实现了黄河不断流,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对促进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李国英说,为了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法律化、制度化,实现黄河水量的科学调度,减轻乃至消除黄河断流危害,从2003年开始,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过研究论证,起草《黄河水量调度条例(送审稿)》,于2004年9月报送了国务院;经国务院法制办反复调研修改后形成了条例草案。条例制定过程中先后4次征求了国务院七部委、黄河流域及供水区十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并多次召开了专家论证会。2006年7月5日国务院第14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赵成刚)
郜风涛:调度黄河水量将缓解流域内水资源供需矛盾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郜风涛8月1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的制定,是保持黄河战略地位的需要,是把水法规定的基本制度与黄河自身特点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也是减轻和消除黄河断流危害后果的重要手段,又是建立有效的黄河水量调度长效机制的必然选择。条例的实施,将有利于黄河水资源的优化配置,进一步缓解黄河流域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实现黄河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相关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条例》的制定,注意了正确处理内部行政行为与提高外部行政效率的关系。黄河水量调度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复杂,明确相关主体的职责,既有利于水量调度工作的组织领导,也有利于黄河水资源综合效益的发挥。为此,《条例》明确规范了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等主体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二是,《条例》的制定,注意了正确处理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条例》规定,制定黄河水量分配方案时,应当统筹考虑河道输沙入海水量和城乡居民生活、生产及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的要求,根据黄河水资源状况、黄河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及相关省区市取用水现状和发展趋势等因素,充分发挥黄河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黄河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是,《条例》的制定,注意了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处理好黄河上中下游、左右岸、流域与区域之间的关系,是保障黄河水量统一调度的关键。为此,《条例》在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以及月、旬水量调度方案等方面,就省与省之间以及相关省与流域之间的协商机制、协商程序等予以了明确规定。
四是,《条例》的制定,注意了常规制度建设和应急制度建设。《条例》从黄河水量调度实际经验出发,除对正常情况下的水量调度予以了规范外,还专门设置“应急调度”一章,对应急水量调度的实施条件作了规定。
郜风涛说,《条例》是国家为黄河的治理开发而出台的第一个行政法规,无论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是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都要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同时,应当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执法、加强监督,确保《条例》规定的制度落到实处。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力度,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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