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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座小水电“大开发”引发生态危机 三大痼疾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6 年 0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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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内电力资源的持续短缺,近几年我国小水电建设空前高涨。然而记者近期调查发现,由于绝大部分小水电项目所在流域没有依法实施规划环评,一些跨行政区域的流域甚至没有进行必要的整体开发规划,各地就仓促上马建设电站,致使河道脱减水、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专家分析认为:我国亟需建立健全小水电建设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在流域开发规划中全面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遏制流域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

小水电“大开发”引发生态危机

作为水能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建成小水电站4万多座,遍及全国31个省的1600多个县市区。但近年来各地纷纷上马的小水电项目,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直接引发了众多环境、社会问题。

记者发现,由于小水电大多为引水式开发,一些小水电站在规划建设中,未考虑生态用水和下泄生态流量,缺乏相应的泄水建筑物和合理的调度方案,导致坝下出现脱、减水河段,造成河槽裸露,河床干涸,山区河流水生生态系统受到毁灭性破坏。据国家环保总局调查,四川省石棉县小水河,全长34公里的河道两岸,已建和在建的水电站达17座之多,平均两公里一座,结果河水被大量引走后,地表水基本断流,河床大面积干涸,部分与河段相连的山体开始出现滑坡;岷江右岸一级支流杂古脑河,已建和在建的5个电站大量引水后,使60公里长的河道成为时段性脱减水河段。

国家环保总局环评中心研究员陈凯麒介绍,在西部一些干旱、半干旱地区、生态脆弱地区,不合理的小水电开发加剧了区域水资源失衡,导致河道断流、河口湖口萎缩、草场退化、沙漠化加剧,引发河道沿岸生活用水和工农业用水矛盾。而在偏远山区,小水电开水常常引起地表植被的破坏和侵蚀,引发严重的水土流失问题。

另外,一些小水电项目修建的永久性拦河大坝阻隔河道,在大坝上下游形成不同的水生生态系统,阻断洄游性水生动物通道,淹没产卵场,使水生生物物种、珍稀濒危物种及土著特有物种快速消亡。还有一些小水电修建有调蓄能力较大的水库,水温分层现象明显,对库区周围生态特别是鱼类繁殖和农作物生长产生长期不利影响。

小水电“大开发”凸显三大管理“痼疾”

国家环保总局及长江水利委员会专家认为,小水电开发项目对区域和生态环境的影响通常是多方面、多层次、长期性和不可逆的,近年来频繁出现的环境问题暴露出小水电开发管理中的三大问题:

一是规划滞后,环评缺失。目前各地上马小水电项目时编制流域开发规划的寥寥无几,即使制订了规划往往也没有统筹考虑发电、生态保护等众多目标,造成对小流域的过度无序开发,超过流域生态环境承载极限。

二是开发权混乱,项目审批不严。近几年来不按程序报批,无立项、无设计、无验收、无管理的“四无”水电站明显增多,根据水利部最近的清查,全国共有“四无”小水电站达3000多座。由于国家没有明确各级政府对小水电开发的管理权限,客观造成各地小水电开发权管理混乱。

三是监管缺位,违法普遍。一些小水电建设存在“边建边报”、“未批先建”的违法现象,一些新编的中小河流水电规划未规定进行环评;一些小水电项目虽已办理项目环评手续,但是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和落实;小水电建设项目只有少数业主单位设有环保机构和专(兼)职人员,给工程环境管理带来困难和阻碍。

小水电大开发:规划环评需先行

针对小水电大开发中出现种种环境问题,有关专家建议,把环境生态目标纳入小水电开发的总体目标中,让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前介入,实现经济和生态的协调发展。

首先,小水电开发前必须做好流域规划。长江委水保局原局长翁立达认为,流域开发通常涉及不同的行政区域,不仅要考虑资源开发布局、规模、方式及开发时序等技术经济问题,还要考虑流域和区域的生态保护建设需求。在进行水电开发时必须明确,河流规划是水电开发建设的主要基础和前提,水电开发未制定流域规划,或规划未获批准的,一律不得进行水电开发建设。

其次,在进行流域规划时,应让规划环评提早介入。长江水资源保护科研所总工蒋固政分析,我国目前进行的水电开发环境评价,主要集中在项目层次。在流域规划层面的环境评价,无论是管理制度还是技术与方法,都远不能适应当前流域开发的现状。单个工程对流域范围生态环境影响是有限的。即使像三峡工程那样规模的水电项目,也不会造成长江流域任何一个物种的灭绝,但如果全长江流域干支流都兴建水电站,梯级开发的叠加效应,却会对鱼类资源等生态环境带来毁灭性的影响。因此,环境评价必须从流域开发总体规划的层面上进行,并且必须早期介入,将管理点前移,在项目决策前的规划阶段,就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流域开发目标体系中。

再次,尽快制定和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国家环保总局环评中心陈凯麒等认为,小水电建成后,表面上运行成本低,实际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因此,国家应尽快制定和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在电站发电效益中提留一部分资金,用于长期生态补偿和保护。同时,小水电资源开发权出让金也必须专款专用,充分考虑到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当地生态环境的改善,使国家政策真正惠及“三农”。(记者郭嘉轩、储国强、傅丕毅)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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