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卫生部消息,为加强对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监管,卫生部近日组织制定了《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并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消毒剂是杀灭生活饮用水中微生物的化学处理剂;消毒设备是产生生活饮用水消毒剂或消毒作用的设备。该规范规定了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要求和检验方法。
规范提出,所有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按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检验结果要均能达到生活饮用水消毒目的;各项微生物指标均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在消毒过程中余留在生活饮用水中的消毒剂残留物、由原料和工艺过程中带入的杂质含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限值要求;消毒过程中产生的消毒副产物浓度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限值要求。
消毒剂及其原料副产物和消毒设备使用后水中可能带入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未予规定的有害物质时,该有害物质在生活饮用水中的限值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且该有害物质增加量不应超过相关标准限值的10%。如果上述有害物质没有可参考相关标准时,应按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进行试验以确定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
容许增加值为最高容许浓度值的10%。此外,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根据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评价剂量》计算处理后生活饮用水中金属离子增加量、无机物增加量和有机物增加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限值的10%;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不应增加。
中新网 200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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