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处在开发和保护争论之中的世界文化遗产敦煌莫高窟,近日有了自己的“护身符”——《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
由甘肃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此项《条例》,对敦煌石窟的保护对象、范围,及其管理和利用都做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除了将石窟本身和附属建筑作为保护对象外,还将保护范围的地下文物、构成敦煌莫高窟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列入保护对象。《条例》要求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不得建设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因为特殊需要进行的建设工程,必须事先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负责组织起草这一条例的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刘生荣表示,1987年,敦煌莫高窟作为中国第一批文物单位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此前国家也已出台了《文物保护法》,但是专门针对莫高窟的保护一直没有专门的法律。在旅游事业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制订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专门针对莫高窟保护的法律迫在眉睫。两年前,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开始了立法的准备工作,经甘肃省、敦煌市和文物主管部门以及专家学者的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十余次,最终确定下来。
敦煌研究院院长樊锦诗说,《条例》对很多保护和利用上的问题做出具体规定,避免了很多误会,有利于莫高窟的保护。(狄多华)
《中国青年报》200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