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有关协定明确要求,行政许可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和简化,行政许可的实施也应当以公平、公正、透明和可预测的方式实施,不能对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限制。我国政府对行政许可作出的承诺主要包括9个方面的内容:
一,许可程序、条件以及有关政府主管机关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与作出决定的期限应当在实施前公布;
二,申请人不经单独邀请即可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三,行政许可中的有关收费应当与处理行政许可申请所需的行政费用相当,除非该费用是通过拍卖或者招投标等竞争性方面确定的;
四,政府主管机关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其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如申请材料不完备,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给与其补正的机会;
五,政府主管机关应当对所有行政许可申请及时作出审查决定;
六,如行政许可申请未获批准,政府主管机关应当立即书面告知申请人未予批准的原因,申请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重新提出申请;
七,准予行政许可后,政府主管机关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当事人;
八,如果专业人员需要通过考试才能获得某种许可,那么此种考试的举行应当有合理的事件间隔。
另外,我国在加入议定书有关进出口许可程序中承诺将公布下列内容:所有负责授权或者审批进出口机构的名单;进出口许可或者其他形式的审批、标准或者条件;实行招投标管理的产品的清单;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者技术的清单及其日后的任何变动情况。
《经济日报》 200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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