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业:
1,允许外国企业在中国成立合资、合作企业;
2,合资、合作企业注册资本金水平高于国内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水平;
3,合资、合作企业要承担一定比例的外资工程;
4,不允许外国企业不在中国国内设立分支机构而直接承揽工程。
加入WTO后五年内开始允许外商成立独资企业。加入WTO后三年内开始允许外商成立独资企业,但只能承揽以下工程:
(1)全部由外国投资、赠款或外国投资和赠款建设的工程;
(2)我国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并采取国际招标的工程;
(3)外商投资占50%(含)以上的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的工程;
(4)国内建筑业难以单独完成的国内投资建设的工程,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与国内建筑企业联合总承包或分包。
合资合作企业在三年内开始享受国民待遇。
二,勘察设计咨询业:
1,允许外国企业在中国成立合资、合作企业;
2,进入中国从事设计的建筑师、工程师及企业必须是在本国从事设计工作的注册建筑师、工程及注册企业。
加入WTO后五年内开始允许外商成立独资企业。
三,标准定额及其工程服务:
1,允许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合资、合作企业;
2,进入中国的个人及企业必须是在该国从事该行业工作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及注册企业。
加入WTO后五年内开始允许外商成立独资企业。
四,房地产业:
1,从事房地产业开发的企业,除高档房地产项目(高档宾馆、高档公寓、高尔夫球场等)不允许外商独资外,其他房地产项目没有限制;
2,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方面(包括房地产估价、物业管理、中介服务等)允许外商成立合资、合作企业。
加入WTO后五年内开始允许外资成立独资企业。
五,城市规划:
1,我国城市总体规划不对外开放;
2,除城市总体规划外的规划领域,允许外商在中国成立合资、合作企业;
3,进入中国的个人及企业必须是在本国从事规划工作的注册规划师和注册企业。
《经济日报》 200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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