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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贸法规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说明  


1996年10月2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1995年9月4日发布施行,现对执行《细则》若干条款问题做出以下说明:

   一、《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合作企业承担责任。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说明:依照本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凡经批准设立的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中国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所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说明:本条第一款所称投资是指合作者用货币、建筑物、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的出资。本条第一款所称合作条件是指合作者提供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土地使用权,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财产权利。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合作企业的财产,不以货币的形式表示,但应做辅助登记,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国合作者提供的投资和合作条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进行评估的,应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作为合作谈判依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不得低于中国和外国合作者投资额之和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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