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凡符合《规定》第二条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确认和考核领取证明后,都可享受《规定》中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
一、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
二、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及其它方式出口),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的产值总额50%以上;
三、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或有余(计算公式为:年末外汇收支余额=上年结转余额+本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本年营业外汇支出。具体收支项目按本办法附件规定计算)。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企业全部产品的产值总额70%以上的,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的第八条享受优惠待遇。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采用的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属于国家公布的鼓励投资的项目,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是国内短缺的,或其产品是新开发的,或对国内同类产品能更新换代的,能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的。
第五条 一个企业同时具备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条件的,可择其一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六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审核确认机关是该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但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则统一由对外经济贸易
部审核确认。凡符合本办法第二、三、四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分别向上述审核确认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审核确认。
一、产品出口企业申请书或先进技术企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二、合同副本及批准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第七条 各级审核确认机关收到第六条所列文件后,应在30天内完成审核事宜,予以确认或不予确认。对于先进技术企业的审核确认,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第八条 《产品出口企业申请书》、《先进技术企业申请书》和确认证书格式,由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制定。确认证书分别由前款各级审核确认机关签署盖章。正本交申请企业留存,副本分送同级有关部门备案。各级审核确认机关出具的确认证书及企业申请书应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编制企业年度出口计划,并定期编报出口实绩统计报表(计划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报原审核确认机关,作为考核出口企业的依据。
第十条 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原审核确认机关要组织有关部门逐年进行考核。依据本办法第二、三、四条规定的条件和批准的合同,对企业出口计划、年度出口实绩以及技术指标、产品质量、国产化程度等方面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审核确认机关每年要将考核合格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名单汇编成册,通报有关部门。这些企业可继续在新的年度享受各项优惠待遇。如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补交本年度已享受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优惠待遇而减免的税费。经确认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原审核确认机关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吊销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明。
第十二条 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确认考核办法,由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结合经济特区的实际制订,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第十三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对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和考核,一律照此实施。
产品出口企业
(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及有关的实施办法,
经审核, 企业的第 号《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确认
申请书》,确认该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
特此声明
印章(发证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产品出口企业
(先进技术企业) 确认申请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致:
现送上经批准设立的 企业(投资方式)确认申请书一式 份。
该企业符合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的条件,转提请审查确认。
负责人:
申请单位(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确认部门审查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企业
名称 |
中文: |
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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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者 |
中方 |
客商 |
企业投资
总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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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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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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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定
出口产品
数量、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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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引进
的主要工
艺设备技
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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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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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计划
企业名称 外资计1表
投资方式(合资、合作、外资) 金额单位:万美元、人民币万元
内容 |
计量
单位 |
上年实绩 |
199 年 计划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其中:出口
香港 |
其中:出口
噢门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一、生产总值其中:主要产品
**
**
二、出口总值其中:许可证商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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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制表人: 电话: 发出日期: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出口实绩考核报表
199 年第 季度
产值: 万人民币
填表单位 收汇: 万美元
产品名称
(或企业
名称) |
计量单位 |
企业产品的产值 |
出 口 产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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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金额 |
数量 |
产值 |
出口收汇 |
合 计
品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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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日期: 负责人签署: 制表人:
说明:1.本表为考核产品出口企业而设置的报表。由企业按当年累计数填报,于季终七日内报原审核确认机关。
2.企业产品的产值以人民币的当年出厂价计算,出口产品的产值也按当年出厂价计算。出口收汇按离岸价格折合万美元计算。
3.产品名称栏合计按报告期全额填列。商品可列主要品名。
4.本表由各级审核确认机关汇总后于季终10日内报经贸部,一式两份。汇总时,产品名称栏改为企业名称,按企业合计数分别列出汇总。年末将企业年报连同汇总表一起上报。
考核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外汇收支平衡表
企业名称
收 支 项 目 |
金 额
(折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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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一、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合计
企业自行出口收汇
外贸代理出口收汇
生产经营其他外汇收入
二、当年营业外汇支出合计
进口生产料、件用汇
外方人员工资
外事经费
偿还生产流动资金本息
利润、股息
三、当年收支差额
四、上年末外汇结存
五、期末外汇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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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生产经营其他外汇收入”包括对外销售服务收入和本企业产品替代进口的外汇收入,但不包括收购非本企业 产品出口收汇和调剂外汇等收入。
“其它方式出口收汇”,包括国外买单国内提货,以外汇计价销售给各级外贸公司组织出口,以及以外汇计价售给友谊商店、华侨商店、外国驻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等产品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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