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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今审议 大篇幅涉保护私人房产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7 年 03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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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8日9时,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

《物权法》今审议 大篇幅涉保护私人房产

参与该法修订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明教授表示,《物权法》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它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因此,《物权法》规定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物权法》也确立了对私人财产所有权保护的规则,强化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但要把它看成是平等保护多种所有制的一项内容。

物权法草案规定征收住宅应给予补偿并保障居住条件

王兆国说,物权法草案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草案对征收补偿的原则和内容作了规定。草案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

王兆国: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王兆国: 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地位作用相同

王兆国说,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物权法草案规定征地要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保费

物权法草案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王兆国: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抵押条件尚不成熟

王兆国说,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现在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

物权法草案规定业主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草案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出发,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等公用设施和绿地等公用场所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草案还对小区内的车库、车位的归属,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关系等,作了规定。

物权法草案确立平等保护原则 草案5编19章247条

制定物权法总的原则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体现和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针对国有财产流失的情况,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王兆国作物权法(草案)说明 阐述制定物权法必要性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制定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制定物权法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制定物权法是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需要。

王兆国:物权法草案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王兆国说,物权法草案把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一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

王兆国: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关于国家所有权的行使问题,王兆国说,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体现在依法就关系国家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而具体执行机关是国务院。因此,具体行使国家所有权的是政府,而不是人大。

王兆国:物权法草案从五个方面强化国有财产保护

王兆国说,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物权法草案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从五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一是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并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

二是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三是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四是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是针对国有财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规定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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