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以后,农民仍然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继续承包土地。草案还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物权法草案准确地反映了党在现阶段的农村基本政策,有利于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