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国气象局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中国气象局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气象灾害范围的界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本条例所调整的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二) 关于气象灾害预防。
一是规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制定主体、程序、内容和效力; 要求制定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时,应当考虑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规范应急队伍建设。(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
二是规定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相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预防义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
三是规范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明确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第二十四条)
(三)关于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一是加强监测能力建设;规范监测信息共享制度。(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二是规范预警发布制度,明确预警发布主体以及气象灾害等级、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第二十七条)
三是规范媒体传播行为;加强公共场所预警信息传播能力建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四)关于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
一是规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和预案内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二是明确预案启动的条件;规定停工、停业、交通管制以及转移、疏散等应急处置措施。(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
三是规范气象、水利、卫生等政府部门在气象灾害应急中的职责。(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七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灾后总结、法律责任等制度作了规定。
二、关于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1月 23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法规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 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xzh@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作用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科学防御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机制,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或者课外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助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九条 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气象灾害风险,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灾后自救能力。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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